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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判准不能由立法权权力本身来证明,它的判断标准不在于法律的“实证性”.更重要的是需要突破“法条”回归立法的“社会”维度。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探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对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影响,并揭示其理论的限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哈耶克和莱奥尼对凯尔森的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哈耶克从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立法权正当行使不能超越内部规则,而在莱奥尼看来,立法权正当行使应当来源于个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