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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rn行政法学界对于“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这一命题的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始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第54条规定:如果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2000年3月1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在第30条、第54条、第72条(发生在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等涉及“法定程序”概念;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第57条中也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