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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易发生的国家,这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巨灾带来的巨额损失,发达国家通常采用保险、再保险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方式分散风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就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10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8年的南方雪灾赔付支出为10.4亿元,预估总赔付在50-85亿元之间。我国政府承担着最主要的巨灾损失赔偿责任,而起着风险分散作用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中发挥的作用却微乎其微。因此,及需建立我国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经验,结合国情,为巨灾保险机制的设计提出建议,建立一个风险一体化,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与市场相结合,由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我国商业保险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制度。
一.研究巨灾原因及意义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不断上升造成的保险损失也相应增加,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自然巨灾每年都会造成上百亿美元的损失,国际保险业正面临着巨额损失不断增长的趋势。巨额的损失给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传统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是通过再保险来克服单一保险人资本额较低、实力有限的局限性,使风险在较大范围分散开来。这种风险损失完全由保险市场消化,近年來巨灾造成的严重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体系的承受能力,一旦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很难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时,将给原保险人和投保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靠商业保险制度无法有效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科学有效地应对巨灾风险,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集合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最大限度地对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做出事先安排。
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办地震保险,终止了我国之前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上所做的尝试。直至2008年雪灾和汶川地震才明确了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应抓紧付诸行动。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用以转移、分散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二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险种。四是实施差异性费率。五是完善赔付体系。童话(1)认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前两个关键环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风险机制。因此,一个新兴的风险分担主体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如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和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
张萌(2)在《巨灾保险共同体——我国所面临巨灾风险的解决机制》一文中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系制度应使政府与商业保险进行有机联合,以政府政策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国家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的社会救济、捐助为补充,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赵石娲(3)认为,我国应采取“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保险业成为经营主体”的巨灾保险模式。在该模式中,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出台建立,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基金成立之后,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可按商业再保险的原则向巨灾保险基金购买再保险。在损失发生后,基金相当于再保险,发挥再保险补偿制度。而对于基金的管理,则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
郭兆星(4)同样认为,在巨灾保险供给中,靠市场是不能调节保险公司和居民的选择和收益的。在市场失灵而社会又需要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就只能靠政府参与,通过政府运用自己的资源、税收和政策优势来调节,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实现保险公司和居民的双赢。
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保险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新概念。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目前,对巨灾的分类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承受能力出发。如全球最大的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认为:如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帮助自己,而必须依靠区域间或国际援助,那么这场自然灾害就被定义为重大自然巨灾。
2.以风险特征来定义。用风险特征来定义巨灾风险,我们将其简单定义为:具有损失发生的概率小、但损失金额特别巨大的灾害。
3.以损失的影响程度的大小作为划分。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来定义巨灾风险是一种简洁的定义方法。如美国保险联邦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简写为ISO)下设的财产理赔服务部 (Property Claim Service,简写为PCS)就是基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界定巨灾事件的。它将巨灾定义为造成至少2500万美元(1997年以前定义为至少500万美元)的直接承保财产损失,且影响相当数目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事件。
二.巨灾风险的特征
相对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有以下几个最基本最显著的特点:
1.损失程度巨大。统计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全球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都超过300亿美元。如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北岭地震,赔款超过125亿美元,十几家保险公司破产。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的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死于天灾的人数较多,在不到350起的灾害中就有2万人丧生。仅阿尔及利亚五月间发生的地震就致使2200人死亡。2008年全球保险损失超过400亿美元,是全球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大量生命伤亡是巨灾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一.研究巨灾原因及意义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不断上升造成的保险损失也相应增加,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自然巨灾每年都会造成上百亿美元的损失,国际保险业正面临着巨额损失不断增长的趋势。巨额的损失给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传统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是通过再保险来克服单一保险人资本额较低、实力有限的局限性,使风险在较大范围分散开来。这种风险损失完全由保险市场消化,近年來巨灾造成的严重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体系的承受能力,一旦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很难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时,将给原保险人和投保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靠商业保险制度无法有效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科学有效地应对巨灾风险,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集合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最大限度地对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做出事先安排。
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办地震保险,终止了我国之前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上所做的尝试。直至2008年雪灾和汶川地震才明确了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应抓紧付诸行动。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用以转移、分散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二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险种。四是实施差异性费率。五是完善赔付体系。童话(1)认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前两个关键环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风险机制。因此,一个新兴的风险分担主体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如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和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
张萌(2)在《巨灾保险共同体——我国所面临巨灾风险的解决机制》一文中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系制度应使政府与商业保险进行有机联合,以政府政策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国家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的社会救济、捐助为补充,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赵石娲(3)认为,我国应采取“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保险业成为经营主体”的巨灾保险模式。在该模式中,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出台建立,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基金成立之后,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可按商业再保险的原则向巨灾保险基金购买再保险。在损失发生后,基金相当于再保险,发挥再保险补偿制度。而对于基金的管理,则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
郭兆星(4)同样认为,在巨灾保险供给中,靠市场是不能调节保险公司和居民的选择和收益的。在市场失灵而社会又需要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就只能靠政府参与,通过政府运用自己的资源、税收和政策优势来调节,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实现保险公司和居民的双赢。
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保险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新概念。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目前,对巨灾的分类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承受能力出发。如全球最大的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认为:如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帮助自己,而必须依靠区域间或国际援助,那么这场自然灾害就被定义为重大自然巨灾。
2.以风险特征来定义。用风险特征来定义巨灾风险,我们将其简单定义为:具有损失发生的概率小、但损失金额特别巨大的灾害。
3.以损失的影响程度的大小作为划分。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来定义巨灾风险是一种简洁的定义方法。如美国保险联邦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简写为ISO)下设的财产理赔服务部 (Property Claim Service,简写为PCS)就是基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界定巨灾事件的。它将巨灾定义为造成至少2500万美元(1997年以前定义为至少500万美元)的直接承保财产损失,且影响相当数目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事件。
二.巨灾风险的特征
相对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有以下几个最基本最显著的特点:
1.损失程度巨大。统计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全球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都超过300亿美元。如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北岭地震,赔款超过125亿美元,十几家保险公司破产。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的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死于天灾的人数较多,在不到350起的灾害中就有2万人丧生。仅阿尔及利亚五月间发生的地震就致使2200人死亡。2008年全球保险损失超过400亿美元,是全球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大量生命伤亡是巨灾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