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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规定了一项特殊制度安排,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只要WTO成员方证明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对其造成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或市场扰乱威胁(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该成员方就可在提起磋商之日起计不超过1年时间内以设定7.5%的数量增长上限的方式(羊毛产品为6%),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纺织品施加主动配额限制,即过渡期纺织品保障措施或纺织品特保措施(也称为"纺织品特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