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法理与适用——兼释《民法典》第225条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YF4638781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第225条等条文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宏观上促进交易效率,微观上鼓励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安全”又体现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者胜出”.第225条的主要规范意旨则为“公示生效加登记对抗”,其中,“公示生效”包含“登记也可以具有生效要件的作用”之意.据此,在准不动产多重物权变动语境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善意且完成登记的物权受让人.在准不动产多重所有权让与、多重抵押权设立以及抵押权设立与所有权让与并存中,都存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其他文献
近年来,环境污染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生的越来越多,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广大关注,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也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之间是对
目前房地产市场多采取“首付+银行贷款”的销售模式,因房屋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为购房人的银行贷款部分提供阶段性保证.此期间,如购房人涉及法律纠纷,因
公司意思表示是近年来学界重点关注的课题,事关公司责任承担以及内部管理.近年来,许多学者从不同生态视域进行研究,丰富了该领域的学说.从现有研究来看,大多数研究主要是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