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常有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之分。特定物买卖在罗马法时期虽占主流,但近现代以来,种类物买卖逐渐占据了买卖合同的主导地位,这样仅仅适用于特定物买卖场合下的瑕疵担保责任便遭遇了巨大的障碍。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只是在某种程度上继续沿用了瑕疵的概念,却没有赋予瑕疵担保责任独立于违约责任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