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衔接层域的小微权力监督研究

来源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up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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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由多个层级构成、各个层级相互联结的体系.官民衔接层域,既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又是国家治理的薄弱点.官民衔接层域的小微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态,它存在于官民之间,具有正式体制性权力难以监督而民众又无法监督的特性.这种特性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治理体系结构化产物.进入现代,国家权力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官民衔接层域的治理结构延续下来,其利弊也因此存续,并有了新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微权力迅速扩张,与此相应的是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监督成效有限、小微权力腐败等问题突出.为此需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有效制约小微权力,以破解官民衔接层域的治理结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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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二元双轨立法例下,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自由选择与程序受限两种模式的差异.两种程序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选择受限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的预期立法目的 .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判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