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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本单位职工有职务犯罪的行为,应该是向检察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进行惩处;可是广西南宁市一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发现本厂出纳挪用公款数十万元后,不是向检察机关报案,而是先后召开厂领导班子会和全厂职工大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处置出纳,上演了一场“民意”的闹剧。
出纳挪用公款事发
2003年6月,南宁机引厂2名工人退休了,他们到管辖地邕宁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意外发现,厂里没给他们交保险金。
他们找到厂长,厂长江某也纳闷,因为厂里有一笔保险专用资金,出纳张祖达每个季度都去交纳。而且他要求张祖达每次交保险金后,都要把保险所开的发票复印张贴出来公示,张祖达每季度也都公布一次,怎么可能没交呢?
江厂长不相信,与保险所交涉。保险所工作人员拿来账本一页页核对,这一对照,江厂长大吃一惊。从2001年以来,厂里向职工收取的养老金26万元,还有厂里应交纳的20%都没交!张祖达贴出来的那些发票复印件,都是他拿出以前的真发票把日期、数字蒙上复印,再填上数字弄出来的。
江厂长找到张祖达。在证据面前,张祖达向厂长交待了实情。
原来从2001年开始,张祖达迷上了买彩票,最初他只是一注、二注地买,可是老买不中,他想与其这样每次都几块几块地扔进水里,不如买上一次大的,中奖的几率还高点。就在他发愁上哪弄一笔大钱时,向职工收保险金的杜某交给了他2万元,他拿出来一口气全买了彩票,遗憾的是只中了几百元的小奖。张祖达心慌了,想怎么还上这笔钱?他想不出办法,只好继续寄托于买彩票。就这样不断地恶性循环,窟窿越滚越大。两年来,他累计也得过20万元的奖金,但每次得奖后总想再中大的,又投了进去,再输掉。
两年下来,也有职工退休,为什么他们能办理领养老金手续,从而不让张祖达早早地东窗事发?原来,每当有职工退休,张祖达就赶紧去劳动保险所把他们的保险金补缴齐,而两年来只有几个职工退休,张祖达补交这部份钱并不难。可是2003年5月,他手上所有的钱都给他挪用光了,再也无法补交了。
三次投票判决贪出纳
要不要将张祖达送交检察机关?江厂长颇为踌躇。他也明白应当向检察机关报案,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那些他挪用的钱怎么办?企业不景气,职工收入低,每一分钱对他们来说都不容易啊。
思前想后,江厂长都拿不定主意。最后他决定召开厂领导管理层会议,由大家来决定。在会上,十几个人吵成一锅粥,主张送交检察机关和主张让张继续呆在厂里工作还债的两派针锋相对,谁都有一大堆道理。最后江厂长提议投票表决。
也许有些人从这句话领悟到了厂长的意思,投票的结果,14名与会人员,12票赞成不将张祖达送交检察机关,让他留下来还债;表示应该报案的只有2票。按投票规则,少数服从多数,张祖达就留在厂里做事还债。钱他已经用完了,要他一下子全部赔出也不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哪个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就要他拿出钱去补交这个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江厂长最后强调,此事要绝对保密,不能让职工们知道。
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职工们还是一个个知道了张祖达挪用保险金的事,那种愤怒之情自不必说,许多职工甚至把矛头指向江厂长。
面对职工的愤怒和各种猜测,江厂长纵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为示清白,江厂长又想到了投票的办法,他决定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把对张祖达的“处决权”交给全厂职工。并设定了一个条件,同意让张祖达留在厂里还债的票数必须达到90%以上,才能把他留下来;不到90%,则立即送他去检察机关。
投票的结果是只有87%的职工同意让张祖达留下来还债,厂长只好按规定报案了。然而就在他拿起电话准备打给检察机关时,办公室闯进来几名职工,问他:“厂长,如果留下张祖达,你能保证他能还清这笔钱么?毕竟50万不是小数目。”江厂长听得出这句话有转机的希望,便说:“能的,你们要不相信,我来担保好了。他交不出钱,我来垫。”几名职工也松了口气,“既然厂长这么说,那我们愿张祖达留下来。上次的投票可不可以不算数,再投一次?”江厂长当即表示同意。
于是江厂长再次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这次投票结果,同意张祖达留下的票数达97%。张祖达可以留下来了。但是气愤的职工们也不愿意太便宜了张祖达,还形成了一个决议:张祖达留在厂里工作三年,三年里他的工资全部扣下还款,其余的款他自行筹集;三年后由他自己去自首。
难逃法律惩罚
由于江厂长提出他作担保,在会上职工们也讨论了如何让厂长的担保“落到实处”。职工们决定:由江厂长用其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收入(利润)分三年先行向邕宁劳保所补缴被张祖达挪用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并由江厂长和张祖达签定借款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待张祖达刑事处罚完毕后归还江厂长。
此后张祖达向江厂长借款130165元用于补交养老保险金。从2003年7月至2005年4月底,张祖达在厂里工作22个月,每个月900元工资,共计19800元,厂里全部扣下。张祖达在厂里购买有个人住房二个套间,厂里予以收回,算张祖达抵2万元。
尽管江厂长这般“好心”,还是有职工怀疑江厂长与张祖达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关连。2005年4月20日,在职工投票表决22个月后,一封举报信飞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举报了张祖达挪用公款的行为和江厂长帮张祖达逃脱法律惩处的做法,并提出了他们的怀疑。2005年6月28日,江南区检察院对张祖达予以拘留,同时也传唤了江厂长。经审讯核查,江厂长与张祖达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关连。
让江厂长感到意外而又欣慰的是,检察机关不是只抓了张祖达了事,而是多方做其家属工作,动员其家属尽量替张祖达退赃,后张祖达家属为他退出了160500元。这样张祖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173600元。2006年4月,法院判处张祖达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赃款。
鉴于厂长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没有追究江厂长的法律责任,然而此事值得人们反思,如何正确处理利与法的关系?一次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某种程度上的利益损失,然而为了弥补损失,就能宽容犯罪吗?
出纳挪用公款事发
2003年6月,南宁机引厂2名工人退休了,他们到管辖地邕宁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意外发现,厂里没给他们交保险金。
他们找到厂长,厂长江某也纳闷,因为厂里有一笔保险专用资金,出纳张祖达每个季度都去交纳。而且他要求张祖达每次交保险金后,都要把保险所开的发票复印张贴出来公示,张祖达每季度也都公布一次,怎么可能没交呢?
江厂长不相信,与保险所交涉。保险所工作人员拿来账本一页页核对,这一对照,江厂长大吃一惊。从2001年以来,厂里向职工收取的养老金26万元,还有厂里应交纳的20%都没交!张祖达贴出来的那些发票复印件,都是他拿出以前的真发票把日期、数字蒙上复印,再填上数字弄出来的。
江厂长找到张祖达。在证据面前,张祖达向厂长交待了实情。
原来从2001年开始,张祖达迷上了买彩票,最初他只是一注、二注地买,可是老买不中,他想与其这样每次都几块几块地扔进水里,不如买上一次大的,中奖的几率还高点。就在他发愁上哪弄一笔大钱时,向职工收保险金的杜某交给了他2万元,他拿出来一口气全买了彩票,遗憾的是只中了几百元的小奖。张祖达心慌了,想怎么还上这笔钱?他想不出办法,只好继续寄托于买彩票。就这样不断地恶性循环,窟窿越滚越大。两年来,他累计也得过20万元的奖金,但每次得奖后总想再中大的,又投了进去,再输掉。
两年下来,也有职工退休,为什么他们能办理领养老金手续,从而不让张祖达早早地东窗事发?原来,每当有职工退休,张祖达就赶紧去劳动保险所把他们的保险金补缴齐,而两年来只有几个职工退休,张祖达补交这部份钱并不难。可是2003年5月,他手上所有的钱都给他挪用光了,再也无法补交了。
三次投票判决贪出纳
要不要将张祖达送交检察机关?江厂长颇为踌躇。他也明白应当向检察机关报案,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那些他挪用的钱怎么办?企业不景气,职工收入低,每一分钱对他们来说都不容易啊。
思前想后,江厂长都拿不定主意。最后他决定召开厂领导管理层会议,由大家来决定。在会上,十几个人吵成一锅粥,主张送交检察机关和主张让张继续呆在厂里工作还债的两派针锋相对,谁都有一大堆道理。最后江厂长提议投票表决。
也许有些人从这句话领悟到了厂长的意思,投票的结果,14名与会人员,12票赞成不将张祖达送交检察机关,让他留下来还债;表示应该报案的只有2票。按投票规则,少数服从多数,张祖达就留在厂里做事还债。钱他已经用完了,要他一下子全部赔出也不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哪个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就要他拿出钱去补交这个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江厂长最后强调,此事要绝对保密,不能让职工们知道。
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职工们还是一个个知道了张祖达挪用保险金的事,那种愤怒之情自不必说,许多职工甚至把矛头指向江厂长。
面对职工的愤怒和各种猜测,江厂长纵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为示清白,江厂长又想到了投票的办法,他决定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把对张祖达的“处决权”交给全厂职工。并设定了一个条件,同意让张祖达留在厂里还债的票数必须达到90%以上,才能把他留下来;不到90%,则立即送他去检察机关。
投票的结果是只有87%的职工同意让张祖达留下来还债,厂长只好按规定报案了。然而就在他拿起电话准备打给检察机关时,办公室闯进来几名职工,问他:“厂长,如果留下张祖达,你能保证他能还清这笔钱么?毕竟50万不是小数目。”江厂长听得出这句话有转机的希望,便说:“能的,你们要不相信,我来担保好了。他交不出钱,我来垫。”几名职工也松了口气,“既然厂长这么说,那我们愿张祖达留下来。上次的投票可不可以不算数,再投一次?”江厂长当即表示同意。
于是江厂长再次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这次投票结果,同意张祖达留下的票数达97%。张祖达可以留下来了。但是气愤的职工们也不愿意太便宜了张祖达,还形成了一个决议:张祖达留在厂里工作三年,三年里他的工资全部扣下还款,其余的款他自行筹集;三年后由他自己去自首。
难逃法律惩罚
由于江厂长提出他作担保,在会上职工们也讨论了如何让厂长的担保“落到实处”。职工们决定:由江厂长用其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收入(利润)分三年先行向邕宁劳保所补缴被张祖达挪用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并由江厂长和张祖达签定借款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待张祖达刑事处罚完毕后归还江厂长。
此后张祖达向江厂长借款130165元用于补交养老保险金。从2003年7月至2005年4月底,张祖达在厂里工作22个月,每个月900元工资,共计19800元,厂里全部扣下。张祖达在厂里购买有个人住房二个套间,厂里予以收回,算张祖达抵2万元。
尽管江厂长这般“好心”,还是有职工怀疑江厂长与张祖达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关连。2005年4月20日,在职工投票表决22个月后,一封举报信飞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举报了张祖达挪用公款的行为和江厂长帮张祖达逃脱法律惩处的做法,并提出了他们的怀疑。2005年6月28日,江南区检察院对张祖达予以拘留,同时也传唤了江厂长。经审讯核查,江厂长与张祖达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关连。
让江厂长感到意外而又欣慰的是,检察机关不是只抓了张祖达了事,而是多方做其家属工作,动员其家属尽量替张祖达退赃,后张祖达家属为他退出了160500元。这样张祖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173600元。2006年4月,法院判处张祖达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赃款。
鉴于厂长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没有追究江厂长的法律责任,然而此事值得人们反思,如何正确处理利与法的关系?一次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某种程度上的利益损失,然而为了弥补损失,就能宽容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