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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最终裁决听证会,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应诉企业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决中国输美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随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53家生产出口球轴承企业相继收到了来自美国方面的正式确认信息,至此,历时十四个月之久的入世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以中国应诉企业全面获胜而结案。
一、 美方申诉
2002年2月13日即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64天,从大洋彼岸传来消息: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COC)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球轴承在美国市场以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对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要求对中国销往美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 积极应诉
2002年2月28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紧急召集轴承行业80多家骨干企业商议对策。会上,各企业代表一致认为应赴美正面应对。会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派出精干力量迅速飞赴美国,选聘应诉律师,拜会美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约见美国生产商、进口商,为下面应诉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面对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的倾销指控,我方应诉代表据理抗辩,陈述了中国出口球轴承没有造成美国产业损害的三条主要理由:1. 美国轴承行业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9·11”以后美国经济萧条、市场疲软,由此带来用户对球轴承需求量的锐减,与中国球轴承进口没有太大的关系;2. 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产品档次,中国目前生产的球轴承与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的距离还相当大,对美国相关产业无法构成实质性的冲击;3. 美国轴承主要采用英制式,中国则基本上是美国企业不生产的公制式轴承。在这一系列证据面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不得不在初裁判决定书中承认“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
在历次反倾销应诉中,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是我方胜诉的关键一环。为证明中国企业的出口活动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并无政府干预色彩,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应诉企业作了详尽、细致的工作:一方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作为附件提交上去,以此证明中国法律保证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另一方面,通过提交各种往来的文书和公司企业章程,来证明企业进行合同谈判和确定售价方面的独立性和人事任免上的独立性。最终美国商务部接受了我方提交的答卷和材料,肯定了我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三、 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对我方不利
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三个抽样企业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41%在;其他所有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2002年底,美国商务部派管员前来中国,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2003年2月27日,美国方面公告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7.80;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四、 听证会获胜
尽管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我国球轴承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不构成损害,倾销指控仍不能成立。因此,继续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已成为本案取胜的最后机会和惟一出路。
2003年3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球轴承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应诉企业带着最新的数据报告、证据材料赶往华盛顿。听证会上,我方律师在深入阐述初裁阶段观点的基础上,亮出了几大崭新的论点和证据:1. 美方称中方出口轴承3亿美元的事实不符,经在美方口岸登记取证,出口数额仅1亿美元;2. 根据美国2002年最新的企业年报显示,美国几大轴承巨头的销售和利润在增长,资金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产业受损的迹象;3. 中方出口美国的轴承是用于农机和修配,不影响美国企业高、精产品的销售;4. 中方劳动市场的价格、原材料价格与美方有着巨大的差距,并非低于成本价格抢占美方市场。
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仲裁听证会,四名听证官员一致认定中国出口的球轴承没有使美国产业遭到实质性损害,中国球轴承倾销售案不成立,中国产品可以继续以正常关税出口。至此,入世首起反倾销大案最终以“零损害”方式结案。
针对本次应诉过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认为: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全体应诉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诉论,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积极应诉才是面对反倾销的惟一出路。
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方针。所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在美国市场将享受正常关税,不必额外支付反倾销税。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多家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这些企业可能将因此而痛失美国市场。
一、 美方申诉
2002年2月13日即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64天,从大洋彼岸传来消息: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COC)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球轴承在美国市场以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对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要求对中国销往美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 积极应诉
2002年2月28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紧急召集轴承行业80多家骨干企业商议对策。会上,各企业代表一致认为应赴美正面应对。会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派出精干力量迅速飞赴美国,选聘应诉律师,拜会美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约见美国生产商、进口商,为下面应诉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面对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的倾销指控,我方应诉代表据理抗辩,陈述了中国出口球轴承没有造成美国产业损害的三条主要理由:1. 美国轴承行业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9·11”以后美国经济萧条、市场疲软,由此带来用户对球轴承需求量的锐减,与中国球轴承进口没有太大的关系;2. 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产品档次,中国目前生产的球轴承与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的距离还相当大,对美国相关产业无法构成实质性的冲击;3. 美国轴承主要采用英制式,中国则基本上是美国企业不生产的公制式轴承。在这一系列证据面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不得不在初裁判决定书中承认“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
在历次反倾销应诉中,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是我方胜诉的关键一环。为证明中国企业的出口活动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并无政府干预色彩,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应诉企业作了详尽、细致的工作:一方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作为附件提交上去,以此证明中国法律保证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另一方面,通过提交各种往来的文书和公司企业章程,来证明企业进行合同谈判和确定售价方面的独立性和人事任免上的独立性。最终美国商务部接受了我方提交的答卷和材料,肯定了我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三、 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对我方不利
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三个抽样企业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41%在;其他所有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2002年底,美国商务部派管员前来中国,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2003年2月27日,美国方面公告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7.80;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四、 听证会获胜
尽管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我国球轴承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不构成损害,倾销指控仍不能成立。因此,继续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已成为本案取胜的最后机会和惟一出路。
2003年3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球轴承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应诉企业带着最新的数据报告、证据材料赶往华盛顿。听证会上,我方律师在深入阐述初裁阶段观点的基础上,亮出了几大崭新的论点和证据:1. 美方称中方出口轴承3亿美元的事实不符,经在美方口岸登记取证,出口数额仅1亿美元;2. 根据美国2002年最新的企业年报显示,美国几大轴承巨头的销售和利润在增长,资金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产业受损的迹象;3. 中方出口美国的轴承是用于农机和修配,不影响美国企业高、精产品的销售;4. 中方劳动市场的价格、原材料价格与美方有着巨大的差距,并非低于成本价格抢占美方市场。
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仲裁听证会,四名听证官员一致认定中国出口的球轴承没有使美国产业遭到实质性损害,中国球轴承倾销售案不成立,中国产品可以继续以正常关税出口。至此,入世首起反倾销大案最终以“零损害”方式结案。
针对本次应诉过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认为: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全体应诉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诉论,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积极应诉才是面对反倾销的惟一出路。
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方针。所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在美国市场将享受正常关税,不必额外支付反倾销税。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多家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这些企业可能将因此而痛失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