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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中新增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了通过公益诉讼遏制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进程。然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总体效果并不尽人意,存在着诉讼主体范围过窄、必要保障机制缺失、具体审判操作规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侵权的遏制作用,很有必要采取适当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建立诉讼保障机制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