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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大量的义务附加条款和权利减损条款致使中国在争端中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时遇到障碍。原材料案专家组认为,中国所违反的《入世议定书》第11.3条并没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WTO其他涵盖协定纳入其中,因此不得以一般例外条款来抗辩。字面解释《入世议定书》的结果是导致贸易限制性更强的进口限制措施比贸易限制性弱的出口限制措施更容易获得豁免。因此,上诉机构应灵活运用约文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限制权利减损条款的歧视性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