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镇政府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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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撤销同级政府不正确的决定和做法,对下级政府就更不用说了。然而,发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山镇,历时2年直到2006年9月才算解决的一起镇政府与一个乡镇卫生院承包人的经济纠纷,却让人心存疑问:基层人大说话,为什么很难起作用?到底是政府说了算,还是人大说了算?
  
  纠纷起因
  
  不是学经济、也不是学医,而是学艺术的王志齐,在2004年10月东山镇卫生院处境最困难的时候,提出要承包。镇领导对他举双手欢迎,对他提出的要求全盘接受。但在签合同时,镇政府却坚持要签“责任书”,说这样名义上镇政府还行使着对卫生院的领导权,对上好交代。当然在具体工作中,你该怎么干就怎么干。既然镇政府这么说,王志齐就将已经起草好的合同书改成了责任书,他也就成了镇政府招聘来的一个院长。
  王志齐于2004年10月9日进驻卫生院。责任书规定,他的聘任期限为8年,从即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聘任期满后可优先续聘。而且,他还缴纳了风险保证金5万元,并规定若连续2个月发不出工资,以风险保证金冲抵。
  
  就在王志齐承包的卫生院逐步走上正轨,在当地逐渐有了影响,连附近乡镇的群众也前来就医时,镇政府却命令他交权。镇政府认为王志齐没有按责任书的要求,将职工的工资解决好。王志齐则认为,按照相关要求,他已经发了不少工资,退休职工已经发了80%,比规定的还多了10%。而且,王志齐认为,镇政府应该先把卫生院门口的药房还给他,那个药房一直被人家占着不还。
  双方各持己见,因此闹崩了,镇政府只是一个劲儿地让他赶紧退出。王志齐说:“那我投下去的那么多资金怎么办?”他提出自己投入了不少资金,不仅有当初签订责任书时已经预缴的三年租金及风险金共10万元,还有装修费用。在没有清算这些投入的情况下,让他先行退出,明显不合理。
  可是,镇领导拍着胸脯对他说:“你先退出去再说,放心,到最后不会少你一分钱的。”王志齐说那不行,我现在在这里是主动,我一退出去,手上什么也没有了,再找你们,你们还能理会我吗?那时还不是难如登天。于是双方不欢而散。
  
  区人大的建议
  
  2005年1月10日,镇政府通知王志齐已解除其院长职务,同时新院长已经选好。如果他不退出来,将采取强制措施。1月15日上午,镇政府召集全体职工开会,宣布解除王志齐的院长职务,并当众任命了新院长。随后,镇政府组织一批机关干部进入卫生院,欲强行接管。
  王志齐也将家里人及朋友们全部动员起来,来了个文攻武卫,使镇政府的接收行动流产了。于是,镇领导向海州区政府告状,经协调公检法三家联合组成工作组,于1月30日浩浩荡荡来到镇卫生院,强行接收。
  王志齐不服气:“请问你们有手续吗?能否出示?”执法人员低头不答,只管收东西。王志齐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拍照,也被强行制止了。
  因为是公检法联合执法组端了他的窝,因此,王志齐要想走依法维权的路已经被堵死了。他能找的部门只有两个,一个是党委,一个是人大。他知道,人大能监督政府及公检法的工作。
  王志齐先找到了海州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任杜申甫和副主任孟庆法接待了他。面对王志齐的要求,杜、孟两人对他说:“谁也不敢打包票,但我们保证尽力而为。”
  两人对王志齐递上来的“责任书”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里面虽然规定了卫生院“行政上受东山镇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区卫生局指导,”但同时又规定,卫生院“财务上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规定,“在院长受聘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医疗纠纷、事故,均由院长自行承担”。第五条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第八条则规定了每年上缴镇财务的任务。更重要的是,王志齐已按照与镇政府的约定,缴纳了承包金及保证金。
  杜、孟两人觉得,由这些规定来看,卫生院的权利、义务乃至风险责任,已经全部转移到了王志齐身上,其内容完全符合合同的有关要求,应视为合同。既然是合同,那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并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镇政府采取的那些强制措施就说不通了。因此,他们建议镇政府收回成命,否则王志齐肯定会四处上访,最终镇政府还得被迫改正。
  但是,镇政府充耳不闻,无动于衷。至此,杜申甫和孟庆法两人也觉得不太好办。乡镇虽然是区下辖的一个政权机构,但从级别上来说,与杜、孟两人是平等的,有些事情还真不好多说。何况,这一次是区公检法机关一起出去执法,明显是有上面的支持作后盾。
  王志齐只好再往上走,他来到了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及省人大的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同志接待了他,并研究了他的材料。他们的意见与海州区人大的杜、孟两人基本一致。为慎重起见,他们还请本委委员、一位律师对该责任书进行了仔细阅读和研究,最终达成共识:虽然双方签订的是责任书,但从其内容来说,就是一份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来对待。
  律师还出示了书面依据,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3日发出的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根据这条规定,王志齐与镇政府签订的虽然是责任书,但因为其中的内容完全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所以理应按合同对待。
  至此,镇政府已经理屈词穷,提不出什么应对之辞了。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拒绝接受。没有办法,王志齐只好继续往上找。百般辗转之后,他找到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并非常幸运地找到了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李佩佑。
  李佩佑是位老法律专家,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他了解了此事的前后过程后,敏锐地感到,这件事再怎么说,都应该是经济纠纷,解决的办法只有打官司,依法来判定谁是谁非。像这样出动公检法人员采取行动,早就被有关部门一再明令禁止了,而镇政府却拿出这个“法宝”,又没有任何手续,怎么说都不合适。
  因此,他提笔写下批示:“转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周德音同志阅。此事如不属你分管,可转请其他分管领导同志阅。如果真是这样,有的做法值得商榷。解聘,允许不允许申诉,应当有个过程;还有,其投入怎么办,难道一解了之?更不应该动用公检法解决。请你们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此信通过传真,于2005年9月11日被送到周德音副主任面前。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后,他要求杜、孟两人立即深入基层,对此事的经过做一个详细的调查,为最终处理提供一个扎实的依据。
  当杜、孟两人把调查报告呈送给市人大常委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又召集了专家座谈会,对这份“目标责任书”进行研究。最后,同意了杜、孟两人的意见,一致认为这应该是一份合同。既然是合同,东山镇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等行动就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区人大调查报告上提的两点建议,迅速纠正。
  
  镇政府的态度
  
  但是,镇政府仍然不肯低头,可又禁不住各方面的不断催促,只好做出“高姿态”。他们对王志齐说,算了,我们给你钱。但给你钱,并不说明我们错了,而是看在上级领导的面子上才给你的。因此,你得写个检查,说明你这样四处上访是错误的,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将来再也不这样乱干了。
  此时,王志齐虽然身无分文,处境艰难,但对于这个要求,他还是拒绝了。事情再一次陷入僵局,王志齐只得再次上访。他又一次找到杜申甫和孟庆法两人,他们听说后觉得这事很荒唐,就把这个情况反映给区政府。区政府斟酌后觉得,这件事镇政府的确操作失当,现在已经很被动了,若再不及时处理,势必会越来越被动。他们要求镇政府抓紧落实此事。
  到此,镇政府再无退路,只好在与王志齐协商后,赔偿他各方面损失共计39.6万元,并于2006年9月18日交付。但是,镇政府并没有无条件“投降”,在付款之前,他们还要求王志齐签了一个协议:决不允许向新闻媒体透露此事。
  
  基层人大怎么了
  
  为什么在上下级人大的一再督促之下,镇政府还坚持这么强硬的态度?是他们不懂法吗?还是明知故犯?是不是人大的监督功能弱化了呢?
  据了解,现在许多地方的乡镇人大,已很少干自己的本职工作,反而都接受了党委的统一指派,负责起政府的一摊工作,这叫它如何监督政府?
  上级人大在这些事情上“点子”也不多。虽然《宪法》和《组织法》都规定,人大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对下一级政府的行为如何监督,则没有规定。往往下级政府就是做出了什么违规之事,上级人大明知其不合适,却没有合适的渠道督促其改正。上级人大此时的意见,也只能是个建议,并不能以行政命令要求执行。所以,李佩佑那封信的口气还是比较委婉的,一方面体现了老同志老领导的谦虚,另一方面是不是也有这些因素在起作用呢?
  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连云港市和海州区两级人大一再说话,一个镇政府却一再置若罔闻,非得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发话,才肯改变。这件事,能不能作为这些年人大监督作用弱化而行政权力强化的一个写照呢?
  当然,若以为此事至此已经结束,也不见得。最近,连云港市进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镇里的一位领导各方面条件都不错,面试结果也可以,眼看胜利在望。突然有一天,相关负责人看到了海州区人大的那份调查报告,觉得此人法制观念不强,因而取消了他的资格。此人对杜、孟两人痛心疾首地控诉:“你们一个报告,断送了我的政治前途!”
  可是,这个“政治前途”被毁事件,是不是又能说明,目前法律和人大还有些作用,是不容被人肆意践踏的呢?(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与摘录)
  编辑:韩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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