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君书》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主张以法治国,成效非常明显,但忽视德治是其失败的地方。当今社会要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商鞅;人性;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37-03
一、理论基础:人性论
《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商鞅作为一位高明的政治家,深谙此理。“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人的本性是什么呢?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2] “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3]也就是说人们的每一行为都是为追逐名利,名利在哪里,老百姓就会趋向哪里。商鞅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原始动力就是对利锲而不舍的追求。“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 [4]即使那些隐居深山的隐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5] 实际上恰恰是在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博取名利。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6]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正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 [7],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改造,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
二、商鞅的以法治国的思想
(一)对法制的本质的认识
据《商君书·更法》和《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前夕曾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就要不要变法、更礼的问题展开过一场辩论。商鞅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都应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要法宜其时。
《商君书》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行法制的必要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8]商鞅认为,处于兼并的时代,人民的朴实品质已经丧失,要想使其行为纳入正轨,只能依靠法律的约束。他说:“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 在商鞅看来,以仁义治民,反而使民追求不义。以刑罚治民,不废民之所恶,表面上似乎是不仁不义,实际上正是爱护人民,使其归于正义。他评论法制的优越性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二)推行刑无等级的原则
商鞅总结了以往法制遭破坏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因此,法家不但要求各级大臣守法,也要求君主“慎法制”。至于一般老百姓只能“服法死制”,不许犯法,也不许议论。商鞅打击的目标还指向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大臣。他明确提出“壹刑”的主张:“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他还强调“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后来韩非子也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关系到法令能否贯彻和实行的一个关键。商鞅一反过去的“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并雷厉风行,太子犯法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尽管君主被排除在法之外,但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为贯彻富国强兵的法令扫清了道路,树立了法制的权威,大大强化了君主集权专制,为后来秦王朝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先进行了排练。
(三)颁布成文法,开展普法运动
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继承了以往法家的传统,颁布了成文法,认为法令必须“明白易知”,一方面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另一方面“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特别是为了保证法令的准确性,宣布“有敢(削)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鞅还在秦国开展大规模的普法运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而且颇有成效,使得秦国境内妇女儿童都知道商君之法。
(四)奉行“重刑主义”的原则
商鞅深知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趋乐避苦的。如果轻罪轻罚或者重罪轻罚,表面上看似乎很仁慈,但是对于犯罪者而言,由于犯罪成本低,而轻视法律,容易诱发犯罪者重复犯罪或者犯重罪,国家的法律形同摆设,这样势必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实行重刑主义的原则,并且阐释了重刑主义的合理性。“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对轻罪施以重罚,本来犯罪程度轻,社会危害小,但加大违法的成本,犯罪者付出的代价却十分巨大,使人人心存畏惧,使人人自律,不敢为非作歹,不敢以身试法,更不敢去犯重罪了。在秦国,在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也要处以极刑。这样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重刑不仅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吏一视同仁。为了让人们都知法守法,还实行严酷的连坐制,一人犯法,邻居和家族都要受牵连。在这样严酷的法律面前,老百姓和官吏为了不犯法,只得去认真学习法律,严格守法,邻居和家族之间相互监督,这样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现代意义
乱世用重典,以法治重整社会秩序。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商君书》切中了时代的脉搏,顺应了时代潮流,在秦国大力推行法治。《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大帝国,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功不可磨。任何事物是一把双刃剑,商鞅过于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秦朝的短命而亡,也与商鞅的严刑竣法分不开的。
关键词:商鞅;人性;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37-03
一、理论基础:人性论
《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商鞅作为一位高明的政治家,深谙此理。“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人的本性是什么呢?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2] “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3]也就是说人们的每一行为都是为追逐名利,名利在哪里,老百姓就会趋向哪里。商鞅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原始动力就是对利锲而不舍的追求。“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 [4]即使那些隐居深山的隐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5] 实际上恰恰是在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博取名利。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6]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正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 [7],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改造,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
二、商鞅的以法治国的思想
(一)对法制的本质的认识
据《商君书·更法》和《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前夕曾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就要不要变法、更礼的问题展开过一场辩论。商鞅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都应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要法宜其时。
《商君书》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行法制的必要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8]商鞅认为,处于兼并的时代,人民的朴实品质已经丧失,要想使其行为纳入正轨,只能依靠法律的约束。他说:“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 在商鞅看来,以仁义治民,反而使民追求不义。以刑罚治民,不废民之所恶,表面上似乎是不仁不义,实际上正是爱护人民,使其归于正义。他评论法制的优越性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二)推行刑无等级的原则
商鞅总结了以往法制遭破坏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因此,法家不但要求各级大臣守法,也要求君主“慎法制”。至于一般老百姓只能“服法死制”,不许犯法,也不许议论。商鞅打击的目标还指向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大臣。他明确提出“壹刑”的主张:“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他还强调“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后来韩非子也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关系到法令能否贯彻和实行的一个关键。商鞅一反过去的“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并雷厉风行,太子犯法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尽管君主被排除在法之外,但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为贯彻富国强兵的法令扫清了道路,树立了法制的权威,大大强化了君主集权专制,为后来秦王朝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先进行了排练。
(三)颁布成文法,开展普法运动
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继承了以往法家的传统,颁布了成文法,认为法令必须“明白易知”,一方面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另一方面“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特别是为了保证法令的准确性,宣布“有敢(削)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鞅还在秦国开展大规模的普法运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而且颇有成效,使得秦国境内妇女儿童都知道商君之法。
(四)奉行“重刑主义”的原则
商鞅深知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趋乐避苦的。如果轻罪轻罚或者重罪轻罚,表面上看似乎很仁慈,但是对于犯罪者而言,由于犯罪成本低,而轻视法律,容易诱发犯罪者重复犯罪或者犯重罪,国家的法律形同摆设,这样势必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实行重刑主义的原则,并且阐释了重刑主义的合理性。“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对轻罪施以重罚,本来犯罪程度轻,社会危害小,但加大违法的成本,犯罪者付出的代价却十分巨大,使人人心存畏惧,使人人自律,不敢为非作歹,不敢以身试法,更不敢去犯重罪了。在秦国,在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也要处以极刑。这样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重刑不仅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吏一视同仁。为了让人们都知法守法,还实行严酷的连坐制,一人犯法,邻居和家族都要受牵连。在这样严酷的法律面前,老百姓和官吏为了不犯法,只得去认真学习法律,严格守法,邻居和家族之间相互监督,这样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现代意义
乱世用重典,以法治重整社会秩序。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商君书》切中了时代的脉搏,顺应了时代潮流,在秦国大力推行法治。《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大帝国,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功不可磨。任何事物是一把双刃剑,商鞅过于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秦朝的短命而亡,也与商鞅的严刑竣法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