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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2日,江西省发改委以赣发改商价字[2004]1329号文发出《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共分13条,规定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纳入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