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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调研组着重围绕其中存在的一些矛盾问题,如混合之前各有顾虑、混合方式心态不一、混合之后的困惑、法律法规配套不足等进行了调研,并提出建议。
调研组发现,以上矛盾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国企担心国资流失的风险,民企顾虑国资是否优质。二是国企认为民资参股“钱”少而应控股,民企认为做小股东好处不多。三是民资不掌握控股权使得机制优势难以发挥,在国资控股情况下民资没有经营权而动力不足。四是现行税法增加了企业的出资成本和税费负担,国企的很多规定与《公司法》也有不适用等。为此提出以下六个方面建议:
1、抓好顶层设计,把握推进原则
一是统筹协调。建议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二是稳妥推进。建议除国家规定之外,凡在竞争性领域新设企业必须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三是分类指导。建议制定混合改革的负面清单,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四是企业主体。以企业为主导,不搞“拉郎配”;以选企业为重,选资本为其次;应从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供应链上下游等方面寻找混合对象。
2、缩小垄断行业,释放混合空间
一是缩小战略性垄断性行业的界定范围,建议将其中的服务类企业剥离出来,使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领域。二是探索区别情况降低国资控股的比例,建议持股比例在30%左右,避免“一股独大”的弊端。三是推动国资国企腾出空间,建议制定民资进入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快对非核心业务领域的剥离,为民资进入腾出空间。
3、设置混合路径,提高成功几率
一是公众公司。建议一般竞争性国企可以不控股,鼓励发展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相对控股。建议国资持股30%-40%,数家民资各持股10%左右,并约定国资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三是绝对控股。建议实行国资优先股的方式,通过股东之间协议让民资掌握经营权,或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共同基金”。建议国企和民企都成为基金的投资者,基金进入企业之前就已“混合”了,不存在直接投资股权关系的“博弈”,更易操作。
4、规范企业制度,打好混合基础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国资产权代表制度,以降低内部董事比例为重点改进董事会组成,并发挥好董事会决策和监督的功能。二是深化企业领导人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探索不同类别的管理模式,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严格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离。三是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建议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独特作用,如让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企业治理。四是完善长效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建议建立市场化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尤其是要授权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完善员工的股权激励机制。
5、主体地位平等,规则公平透明
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混合的取舍、对象、方式等,由市场来发挥决定性作用,由市场主体来确定。二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的公平公正。依法任命的管理者和职权,应当与股权比重相适应,尤其要落实中小投资者集合表决权、诉讼权制度。三是完善产权市场体系。建议要健全市场的机制和功能,尤其要鼓励非公产权进入交易。四是建立产权退出机制。建议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股权回购协议和公司清算等五种产权退出方式。
6、健全法律法规,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健全相应的法律规章,保证混合改革的有效性和长期性。二是建议修改《公司法》,使得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公司法》,竞争性国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适用《公司法》。三是建议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产权监管制度。四是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减免投资者的出资税费,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税费减免。 (摘自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发展”专题调研报告)
召集人:陈戌源 葛俊杰 王均金
成 员:殷一璀 马须伦 朱之文 许罗德 孙宪忠
孙跃明 杨迈军 何文波 张兆安 张维华
金东寒 徐小平 徐 麟 曹可凡 樊 芸
调研组发现,以上矛盾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国企担心国资流失的风险,民企顾虑国资是否优质。二是国企认为民资参股“钱”少而应控股,民企认为做小股东好处不多。三是民资不掌握控股权使得机制优势难以发挥,在国资控股情况下民资没有经营权而动力不足。四是现行税法增加了企业的出资成本和税费负担,国企的很多规定与《公司法》也有不适用等。为此提出以下六个方面建议:
1、抓好顶层设计,把握推进原则
一是统筹协调。建议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二是稳妥推进。建议除国家规定之外,凡在竞争性领域新设企业必须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三是分类指导。建议制定混合改革的负面清单,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四是企业主体。以企业为主导,不搞“拉郎配”;以选企业为重,选资本为其次;应从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供应链上下游等方面寻找混合对象。
2、缩小垄断行业,释放混合空间
一是缩小战略性垄断性行业的界定范围,建议将其中的服务类企业剥离出来,使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领域。二是探索区别情况降低国资控股的比例,建议持股比例在30%左右,避免“一股独大”的弊端。三是推动国资国企腾出空间,建议制定民资进入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快对非核心业务领域的剥离,为民资进入腾出空间。
3、设置混合路径,提高成功几率
一是公众公司。建议一般竞争性国企可以不控股,鼓励发展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相对控股。建议国资持股30%-40%,数家民资各持股10%左右,并约定国资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三是绝对控股。建议实行国资优先股的方式,通过股东之间协议让民资掌握经营权,或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共同基金”。建议国企和民企都成为基金的投资者,基金进入企业之前就已“混合”了,不存在直接投资股权关系的“博弈”,更易操作。
4、规范企业制度,打好混合基础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国资产权代表制度,以降低内部董事比例为重点改进董事会组成,并发挥好董事会决策和监督的功能。二是深化企业领导人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探索不同类别的管理模式,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严格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离。三是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建议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独特作用,如让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企业治理。四是完善长效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建议建立市场化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尤其是要授权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完善员工的股权激励机制。
5、主体地位平等,规则公平透明
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混合的取舍、对象、方式等,由市场来发挥决定性作用,由市场主体来确定。二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的公平公正。依法任命的管理者和职权,应当与股权比重相适应,尤其要落实中小投资者集合表决权、诉讼权制度。三是完善产权市场体系。建议要健全市场的机制和功能,尤其要鼓励非公产权进入交易。四是建立产权退出机制。建议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股权回购协议和公司清算等五种产权退出方式。
6、健全法律法规,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健全相应的法律规章,保证混合改革的有效性和长期性。二是建议修改《公司法》,使得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公司法》,竞争性国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适用《公司法》。三是建议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产权监管制度。四是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减免投资者的出资税费,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税费减免。 (摘自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发展”专题调研报告)
召集人:陈戌源 葛俊杰 王均金
成 员:殷一璀 马须伦 朱之文 许罗德 孙宪忠
孙跃明 杨迈军 何文波 张兆安 张维华
金东寒 徐小平 徐 麟 曹可凡 樊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