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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教师辞职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盲点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们如何理解聘任制度?是把它作为一个劳动法律制度还是把它作为旧有的人事制度的延续?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牵涉到教师辞职的法律性质,我们应当把高校教师辞职当作是违约还是行使自身的权利?这个问题现在已经非常尖锐地体现出来。在此,通过对聘用合同的性质研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对这个现实问题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