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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这一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在现代民法和民法学中均居于重要地位。本文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例举了几种主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具体立法技术提出了几点意见。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提请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立法技术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存在众多不同的认识,我国理论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①“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②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發挥效力。④
二、 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在民法典总则编在制定过程中,学者对是否应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存在着不同意见,但是赞成者居多。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对法律行为做出了规定从实践来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法律的适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继续予以保留。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
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 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 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的作用不容忽视。⑤民事法律行为充分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民事法律行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自由空间。⑥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立法技术
(一)明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民法总则的体例也逐渐固定下来。总则要以主体、客体、行为等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因此,在总则中药先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后才可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故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规定在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之前。
学理上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位次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代理制度以解决的是他人代为表示意思的问题,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支和辅助。因此二者关系密切,但切不可颠倒主次。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范围较大,因规定在前。代理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已毋庸置疑,因此,也不可将其纳入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当中,应当独立成章,规定于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我国目前民法立法的基本考虑,是将原来属于法律行为制度的行为能力制度纳入人法,将原来属于代理制度的一般代理即直接代理,结合法定代理、间接代理和广义的商事代理,单独规定为代理一章。⑦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安排在总则中的第四章,其内容主要设计了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节。
(二)正确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特殊规则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存在诸多的交叉之处,为了是法律规范简明扼要,各国的作法不一。例如德国民法典将合同的成立制度放在法律行为中, 而并没有在债法总则中加以规定, 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种重复现我国应如何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大问题,应在借鉴他国的基础上推翻出新,寻找适合我国法制的发展道路。
对于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生效时间等问题可以在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合同法总则可以不必赘述。而对于技术性较强的规定,例如: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详细规定,特殊合同,抗辩权等具体问题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此外,法律行为的解释应与合同的解释区别对待。区分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做全面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交易习惯等由合同法做出规定较为妥当。
注释:
①李慧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02.
②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76.
③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通则[M].63,64.
④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五)[M].285.
⑤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5):80.
⑥谢怀.从德国民法一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 (1 ).
⑦孙宪忠.关于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建议稿的设想及说明[J].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1.
⑧ 韩世远.各科专论[J].法学,2003(12):63.
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李慧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3]毛磊.解读保密法修改[J].法制与新闻,2010.
[4]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5]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通则[M]. [6]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五) .
[7]肖君拥,唐智宏.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综述[J].法学论坛.
[8]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5).
[9]谢怀.从德国民法一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1).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立法技术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存在众多不同的认识,我国理论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①“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②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發挥效力。④
二、 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在民法典总则编在制定过程中,学者对是否应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存在着不同意见,但是赞成者居多。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对法律行为做出了规定从实践来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法律的适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继续予以保留。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
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 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 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的作用不容忽视。⑤民事法律行为充分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民事法律行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自由空间。⑥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立法技术
(一)明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民法总则的体例也逐渐固定下来。总则要以主体、客体、行为等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因此,在总则中药先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后才可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故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规定在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之前。
学理上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位次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代理制度以解决的是他人代为表示意思的问题,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支和辅助。因此二者关系密切,但切不可颠倒主次。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范围较大,因规定在前。代理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已毋庸置疑,因此,也不可将其纳入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当中,应当独立成章,规定于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我国目前民法立法的基本考虑,是将原来属于法律行为制度的行为能力制度纳入人法,将原来属于代理制度的一般代理即直接代理,结合法定代理、间接代理和广义的商事代理,单独规定为代理一章。⑦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安排在总则中的第四章,其内容主要设计了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节。
(二)正确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特殊规则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存在诸多的交叉之处,为了是法律规范简明扼要,各国的作法不一。例如德国民法典将合同的成立制度放在法律行为中, 而并没有在债法总则中加以规定, 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种重复现我国应如何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大问题,应在借鉴他国的基础上推翻出新,寻找适合我国法制的发展道路。
对于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生效时间等问题可以在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合同法总则可以不必赘述。而对于技术性较强的规定,例如: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详细规定,特殊合同,抗辩权等具体问题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此外,法律行为的解释应与合同的解释区别对待。区分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做全面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交易习惯等由合同法做出规定较为妥当。
注释:
①李慧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02.
②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76.
③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通则[M].63,64.
④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五)[M].285.
⑤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5):80.
⑥谢怀.从德国民法一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 (1 ).
⑦孙宪忠.关于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建议稿的设想及说明[J].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1.
⑧ 韩世远.各科专论[J].法学,2003(12):63.
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李慧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3]毛磊.解读保密法修改[J].法制与新闻,2010.
[4]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5]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通则[M]. [6]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五) .
[7]肖君拥,唐智宏.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综述[J].法学论坛.
[8]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5).
[9]谢怀.从德国民法一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