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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但由于其主观性的缺陷,必须加以形式上的限制,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形式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价值判断应遵循的根本准则.这项限制尤其应体现在出罪问题的价值判断上,许多学者主张将刑法第13条作为出罪的形式依据,此做法会使出罪的价值判断摆脱形式上的束缚而更倾向于任意性的危险,所以出罪问题更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