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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界定责任的标准不够科学。目前,在评价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完成程度时,是将实际的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进行比较,视其偏差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而我们知道,如果采用的是净利润指标,管理当局就可以通过操纵非经常性项目损益来达成盈利的实现。所以,应该将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也纳入界定标准体系,而不应仅仅比较净利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