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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根据,具有统领侵权行为法其他规范的作用.国家公权力侵权行为,虽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仍属侵权行为法总的归责原则之统辖范围.因此,"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提法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有必要回归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表述上来.这种回归不仅仅是法律术语规范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引导我们把国家赔偿法的研究重心放在公权行为的违法特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