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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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4月3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5月15号起正式施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表现良莠不齐:深圳、上海、香港、海南等省市疫情公布及时、信息量大,且呈现可视化、可追溯的特点;另有些省市则是仅仅以文字通报的形式进行公开,在内容、形式等方面表现不尽如人意。这也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政府信任,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通过对新冠肺炎疫情重要时间节点的梳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府信任;突发公共事件
  一、引言
  2019年4月3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5月15号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用了56个条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原则、内涵核心进行了更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与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表现不容乐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更是暴露出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疫情期间,公众都保持着高度的紧张,期待政府发声,这对政府信任的一次重要考验,其结果不仅关乎政府形象,而且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真相如果缺位,虚假信息就会蔓延。面对公众的恐慌情绪,政府更需要做好信息公开,避免产生政府信任危机从而陷入“塔西佗”陷阱,防止谣言造成的次生灾难。
  二、文献综述
  (一)政府信任
  政府信任是公民对政府部门按照民众期待使用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的预期,是公民在期望与认知之间对政府运作的评价,反映出公民对政府行为确当性的心理认同。政府信任不仅关乎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还承担了降低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升治理效率的功能。从政府信任的形成机制来看,Thomas从人格特征、制度法规、过程三个角度区分了政府信任机制,在政府信任重建过程中,过程机制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国学者林兴初则将政府信任的来源总结为公民对国家主权的信念、对政府公共管理效能的信任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预期;李燕、朱春奎认为源于信任主体的公民预期和源于信任客体的政府行为绩效是影响政府信任产生机制的核心要素,其中公民预期包括公民对政府行为效用的预期和对公民需求回应性的预期,政府行为绩效是指公众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与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效果、公平性与责任性的感知与评价。
  在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中,人口学因素例如性别、年龄、学历、收入等被认为是重要的影响变量,但是基于不同种族、民族、区域的政府信任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结果;此外,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在长期的互动中形成的,公众对政府的了解主要来源于政府的信息公开,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就会体现政府对公众的责任投入,如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众的需求回应性预期被政府部门满足,那么政府信任就会更上层楼。芮国强、宋典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信息公开中政体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渠道、信息动态性等四个维度都对政府信任产生正向影响。
  (二)信息公开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或者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高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人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将信息公开的制度”;刘奕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能过程中,按照法定规则,主动向公民或合法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从各位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来看,可以归纳出三要素:信息公开的主体——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公民或者组织、信息公开的行为——政府主动将设计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或依法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彭越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着手,澄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更加精准的宪法定位;刘克江从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入手,指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是“对立统一”的,通过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现《条例》中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的不足,并从立法、制度、程序和机构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胡弘弘、吴晓旭等学者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展开讨论,围绕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判定规则,提出要区分过程性信息中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行政性和专业性、阶段性和确定性,并以政府“会议纪要”为例,提出应该进一步对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进行规范和清晰的界定。
  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曹丽萍总结了“非典”肺炎疫情期间广东和北京疫情信息公开的经验和教训,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和发布,对于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疫情信息公开之后,民众对于疫情高峰期每天攀升的趋势并没有表现太大的恐慌,对政府的信任度逐渐回升;王建华通过对2008——2017年间10起典型突发事件的分析,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内容等进行总体评价,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传播进路;刘晓花、李建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存在着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速度不够,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相对陈旧,信息公开观念较为保守,职责不明確,监管问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经过学者和实践者们的不懈努力,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不断前进,此次新冠疫情期间,我们在一些方面较以往取得明显进步,但是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疫情期间政府信息公开状况
  回顾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表1),不难发现政府部门的预警机制远远落后与病毒蔓延的速度,如果能够早些披露相关信息,引起人们重视,或许可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应对时间。


  通过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重要时间节点的梳理,我们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非官方的声音甚至要先于政府的官方声音;此外,不同省市在信息公开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这些问题及差异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质量三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广泛重视之后,各地方政府都对防控措施、医疗救治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报道,帮助居民了解疫情基站、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風险,掌握确诊或疑似病例人群行动轨迹。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内容尺度,防止泄露个人隐私。2月3日,某医院5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用手机偷拍并通过微信群转发传播该院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的病程信息,其中包括患者姓名、详细地址、工作单位、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疫情期间,公众迫切想要掌握高危人群的活动范围、活动轨迹等内容,但涉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且不涉及他人利益,信息公开应该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个人隐私权。
  此外,针对那些可以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等,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自由裁量权。C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受疫情影响的公交线路,在参与方案讨论过程中,2月2日上午,该市公交公司运营管理部长范某在方案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路线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微信群,在没有证实信息准确性的情况下,被5人转发至朋友圈,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中火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案例中被泄露的文件一方面属于讨论阶段的过程性信息,相关公交路线信息和恢复时间都不确定;另一方面又和民生息息相关,在疫情期间难免会误导民众,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导致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给疫情期间政府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被认为是此次疫情信息公开较好的几个地区之一。在保护患者的隐私的同时,公布了尽可能多的内容,包括新增病例、累计病例、重症数量、死亡数量、出院数量、密切接触者数量,以及确诊病例性别统计、各区分布、病例发病史和旅行史等,同时率先公布了新增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并对病人停留过的场所进行彻底性消毒,有效的缓解了公众的恐慌情绪。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政府的单向话语传输方式受到挑战;传播的主体迅猛增加,冲击了政府的话语权;传播的形式多样化,丰富了话语表达体系;扩展了传播范围的边界,提升了话语影响的广度;同时传播受众出现分化,以话语为标准出现群体分界。
  上海市是湖北省外最早关注疫情的城市之一,1月19号,官微“上海发布”推送了“上海加强对可疑病例的监测和筛查”的消息,反应速度可见一斑。但是微博作为一个人人都可发声的平台,本来可以作为一个畅通民意、反映公众信息诉求的渠道,但是“上海发布”采用“开启精选评论”、“拉黑”等方式,堵塞了公众向行政机关反映诉求的渠道,结果反而适得其反,导致上海市政府一度被冠上“不作为”的骂名。好在随着上海市政府在接下来的防疫工作中用实际行动交上了一份令公众满意的答卷,化解了政府信任危机。
  1.30号,官微“人民日报”转发了一条新闻,并加上了“双黄连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标签,后来经过几大权威媒体联合发声,这条新闻上了微博热搜。一时间双黄连口服液被抢购一空。尽管“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官微随后进行辟谣,但是那些冒着感染风险抢购双黄连的公众,一方面承受了经济损失,一方面还要承受网络上的冷嘲热讽,不仅造成政府信任危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内部的对立,破坏了社会稳定。
  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互联网尚未普及,并且考虑到老年人对智能手机的运用不太熟悉,一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采用广播、横幅等传统方式普及防疫知识。河南的“硬核喊话”、内蒙的“无人机喊话”等等新闻在网络上的火爆,表明即使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传统的信息公开方式仍然不可偏废。针对不同受众群体,需要采用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一章第五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可以从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两个维度进行考量。
  在整个疫情防控工作中,医务工作者们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李文亮医生牵动着民众的特殊感情。这位“吹哨人”率先在微信群披露不明肺炎的相关情况,呼吁人们做好防范,但也因此被院方约谈,遭到警方训诫,并因为散布“谣言”被依法处理。在2月7号李文亮医生因感染去世后,许多民众在表示惋惜和悲痛的同时,批评武汉市政府信息披露延迟。再对比1月27号武汉市长周先旺在记者采访时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武汉市信息披露的不满意时说道“因为它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在获得信息以后,授权以后,才能披露”,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从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可以看出疫情公开的行政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是市政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经规定相关“预警”机制,并赋予当地政府充分的自主权。如果疫情都必须经过层层上报进行授权,那显然不能满足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的要求。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武汉市卫健委先后于2019年12月31号和2020年1月14号发布报告称“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尚未发现明显人传人,不排除有限人传人”。但是“明显人传人”“有限人传人”等专业术语并未向公众进行说明,甚至在“不排除有限人传人”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1月18号,武汉百步亭社区“万家宴”开席。这种大规模的聚集,在疫情期间造成的后果难以想象。
  在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方面,深圳市同样表现可圈可点。每天9:10和16:10两次通报疫情的发展情况,并针对网传的个案进行及时回应,政府信息与网络信息几乎“零时差”。信息公开的越及时,可供谣言生长的空间就越小。
  四、疫情期间信息公开制度的改进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首先要在制度上完善政府嘻嘻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制度,同时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其次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因为信息公开不当或者错误而做出错误决策的情形也会发生,比如此次疫情中如果武汉卫健委针对病毒人传人的信息公布准确及时,那么百步亭社区“万家宴”未必会举行,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细化权利救济;最后,《条例》不仅关乎公众知情权,同时也要保障公众隐私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条例》更需要做好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二)落实信息公开问责制度
  要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制,首先要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估和监督,形成动态的评价机制,并把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确保公开的信息的质量;其次要完善我问责主体架构,形成多元问责机制,搭建有序的公民参与的途径;最后要形成信息公开的全程嵌入机制,在信息公开前要明确责任,信息公开中形成责任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后形成责任追究机制。
  (三)转变观念,提高水平
  一方面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转变以往的陈旧观念,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和职责,打造透明政府,同时要提高专业水平,把握好自由裁量權,及时准确辨别出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公众需要提高权利意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时,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要提高参政议政能力,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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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雪辉(1995—),男,硕士,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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