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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与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在委托执行时,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适格的海事法院执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对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性质,由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具体而言,对于船舶价款分配中所涉及的海事债权,由海事法院按照海事诉讼程序法所设立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来组织分配;对于船舶价款分配中所涉及的海事债权之外的一般债权,则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执行参与分配程序来组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