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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但在执行和解中出现预期违约情况时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和解程序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假和解、真拖延”现象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