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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以来,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正逐步走向深入,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加强了财政资金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但是,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摩擦、矛盾却日益凸显,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就要求尽快完善对他的权利救济机制。文章通过对"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关注引出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的探讨。通过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和美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得到了对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