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改革之东风 回立法之初心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ricche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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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历史回顾不难看出,我国《专利法》实施三十多年来,关于专利无效案件性质的讨论之声从未平息:
  首先,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专利法》立法过程中就确定了专利权效力的最终确定权应归于人民法院,只是囿于当时的具体国情,才形成了专利权确权特别是专利权无效程序现行的繁琐制度模式。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围绕此制度作了各种形式的探索和改革,而我国老一代专利法专家如汤宗舜、赵元果、张遵逵、贺儒英、吴伯明、文希凯等,不仅对此作了理论上的探索,同时也参与了《专利法》的具体实施工作。他们的研究成果同努力奋斗的目标是一致的、一贯的。但时至今日,他们希望对现行制度改进的愿望——将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性质确定为民事案件,不应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依然未能实现。
  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情况与30年前已截然不同。不论法官数量、法官的专业素质、审判实践水平、审判机构的设置,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司法改革中,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全国人大批准建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建立了20多个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这正是几代知识产权人多年努力的目标和理想。然而,在《专利法》修改中,在专利权无效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中,司法的进步与改革似乎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他们仍然找出种种理由,妨碍专利权确权程序与司法改革相衔接。这不禁让人发出疑问,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第二,多年来,关于专利权无效案件性质的讨论,似乎主要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极少数)法院之间进行的,真正关心这个讨论的专家、学者并不很多。但这一争论并不是人民法院在与专利行政机关争权力,它涉及到我国《专利法》立法宗旨能否实现、专利制度未来的发展,涉及到我国专利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到底要不要与国际接轨,涉及到司法改革尤其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司法体制、制度、机构改革方向是否正确的问题。
  尤其是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外的专家学者、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开始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研究此问题,有关立法部门不仅应当听取法官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的意见,也应广泛听取专利权人和业界专家的意见。
  第三,《专利法》的历次修改都是由中国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形成修改稿后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奇怪的是,自从2014年开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来,在前后几次国知局提出的修改稿之中,一直没有再见到关于专利权无效性质问题的争论与修改内容。直到2019年3月,在全国人大两会上由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提出与此相关的修法建议后,才突然见到几篇专利复审委员会同志的文章来讨论此问题。而这几篇文章的观点一改专利复审委员会多位专家在前30年所寫文章中的一贯观点,转而一致认为“专利无效程序是对前期审查授权行为的后续行政监督和纠错程序,类似于特殊的行政复议”;认为“专利行政确权机关对双方的纠纷作出专利权有效或者无效的决定,但这只是在具体审理方式借鉴了民事诉讼模式的表象,并不能因此否定专利无效程序属于行政程序的本质”;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被告是天经地义的,“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不是因为无效走行政诉讼程序和侵权走民事诉讼程序导致的”;认为“循环无效问题,属于个案情况,不具有普遍性”;认为“现有的专利无效行政确权制度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不应因少数案件贸然推翻或改变当前的制度”;认为《专利法》对此毫无修改之必要等等。这种观点的变化让人始料不及。
  从《专利法》立法之初,到第一件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发生,再发展到诉讼至法院的专利权无效案件大量增加,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自己在其中的诉讼地位的态度,一直是鲜明的、明确的——起初是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当作被告,到后来认为不仅不应作被告,还应当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然而,现如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态度却突然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而这个问题恰恰是专利确权程序(包括司法对专利权效力有没有变更权,法院在侵权诉讼中能否允许被告进行专利权无效抗辩等)改革的前提。
  第四,笔者撰写本文时,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机构已经在政府机构改革的洪流中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单位名称是“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1984年《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对专利复审及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件进行审查。2000年8月《专利法》修改时,将这一条款内容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其职能基本没变。而当前在《专利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已被取消,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与其他审查部门平行的业务审查部门。这种改变不恰恰与我国《专利法》起草之初,立法起草小组的专家们的设想——当时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只是一个过渡的办法,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此类案件仍应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谋而合吗?
  如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成立近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业已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此时,何不借司法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之东风,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委员们,作为技术法官一并归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如此一来,可以将不服专利局作出的是否应该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这两类案件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二审终审。这不正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初心,符合简化程序改革大方向,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潮流,也符合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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