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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作了严格规定:“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依据此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的许可、检验和监督管理制订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现就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过程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