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鉴定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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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解决医患纠纷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有关“尸检”的规定、医学会的鉴定主体地位和医疗损害鉴定的类别归属等问题在法学界及鉴定领域引起广泛关注.“尸检”的本质其实就是对尸体的鉴定;如果赋予医学会鉴定主体地位,必须将其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管理范畴,并切实执行鉴定人负责制;医疗损害鉴定有别于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应将其作为独立的鉴定门类,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如此解读尸检的本质、医学会的主体地位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类别归属,有助于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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