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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从税收公平原则之中发展而来的一个次级原则,虽然具有深化税收公平原则、实现税收义务分配实质公平的功能,但它的运用却必须受到纳税人财产权保障原则、生存权保障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否则,就会破坏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破坏税收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从根本上危及税收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