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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解决企业融资发展的困境,《物权法》通过设立相关制度以提供支持,即通过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来解决,但是该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只具有指导性意义。同时在企业的融资实践中是市场主体不仅会通过质押的方式设立担保还有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因此应当对应收账款的属性问题进行重新构建。同时由于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和公示要件的错误规定,有可能会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对于债权人担保权的实现构成重大威胁,所以应当从保护债权人担保权益的角度出发,重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不仅对于企业融资的便利提供帮助,而且有利于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应收账款利用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质押;债权让与;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现有法律制度的矛盾冲突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构造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虽然实现了交易的便利,但是在公示方面存在巨大制度漏洞,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改革来看,其改革仅限于促进融资便利,对于担保性债权让与的权利彰显欠缺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相应的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产生制度风险。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此法律漏洞通过设立电子登记公示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担保性债权让与的透明度,提高担保融资的交易安全。但是美国的这种公示制度针对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披露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对于披露的内容也是有限的,仅限于技术性披露,不强调实质性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可实现优先受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秘密担保的滥用开设了制度的闸门。从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金融实践来看,用债权转让方式实现的应收账款担保债权人权益的企业的融资形式公示信息制度是存在制度漏洞的,因此需要对应收账款担保性债权让与的公示进行改革,以期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快捷和实现交易的安全。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未来设计路径
(一)我国就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现有制度体系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讲,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见于如下法律规定:一、《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二、2007年央行公布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三、《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效力。上述法律规定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对债权质押和债权让与做出不同的规定。
(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路径设计
国外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采取意思主义的模式而我国采取登记生效的模式,并且在《物权法》中予以确定。这种登记生效主义并不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变动,因此其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设立的方式显属不当。从动产担保公示制度的功能的角度来讲,其作用不再是创设权利并彰显其归属,而是通过对交易信息的披露来决定优先受偿的顺序,所以应收账款公示制度的功能在于披露债权担保融资中应收账款债权上的权利负担,同时对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也有积极的帮助。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其对于上述价值的分析结论是持赞同态度的。所以,就我国现有的在制度设计来看,其规定与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金融实践不相符合。
首先,应当改变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的创立条件,借鉴国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债权让与的方式构造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登记的实质功能在于揭示风险和确立优先受偿顺序,因此应当以债权让与构造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制度,同时以理发的方式确认央行关于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其次,在公示信息的范围上应当扩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信息的范围,同时加大对公示信息的实质性披露而不仅仅是形式的披露。从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形式披露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的交易安全构成制度风险,银行在这种制度的风险之下产生金融危机是自然结果,只有坚实和透明信息披露机制才能一方面加快应收账款债权担保融资的便宜,另一方面对于交易安全也是一种保障,才能最终实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担保的有效实现。
最后,从民商分立的角度对应收账款与普通民事债权的二元划分对于解决《物权法》和《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冲突的划分具有实践意义。與大陆法系国家债权让与概念不同我国采取应收账款质押概念,其不同具有实践意义。应收账款质押是商事领域的概念,其随着融资金融领域的扩张,其概念外延有所扩展,该扩展最主要是迎合市场主体融资的需求。而传统民事债权其经济价值有限,并且债权人融资需求不高,因此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客体的范畴。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其主要规范的的对象是商事债权,并且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扩展,应收账款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因此以担保性债权转让模式构建起来的应收账款融资应当有《物权法》直接给规定,而一般性的民事债权应当由《合同法》来规范。
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一元化的债权融资模式,这种民商分立的二元化划分体系,更能适应商事债权融资担保的金融需求,这对于提高担保性债权融资的效率减少交易安全的风险实现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意义,同时对于民商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提供很好的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王乐兵.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J].法学杂志,2016(4).
[2]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7).
[3]陈福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7(7).
[4]高圣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构建及其评价[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5]赵万一,余文淼.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J].法学,2009(9).
作者简介:刘襄楠(198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吕利昆(1990-),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河北大学政法学学院,刑法学专业。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质押;债权让与;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现有法律制度的矛盾冲突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构造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虽然实现了交易的便利,但是在公示方面存在巨大制度漏洞,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改革来看,其改革仅限于促进融资便利,对于担保性债权让与的权利彰显欠缺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相应的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产生制度风险。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此法律漏洞通过设立电子登记公示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担保性债权让与的透明度,提高担保融资的交易安全。但是美国的这种公示制度针对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披露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对于披露的内容也是有限的,仅限于技术性披露,不强调实质性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可实现优先受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秘密担保的滥用开设了制度的闸门。从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金融实践来看,用债权转让方式实现的应收账款担保债权人权益的企业的融资形式公示信息制度是存在制度漏洞的,因此需要对应收账款担保性债权让与的公示进行改革,以期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快捷和实现交易的安全。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未来设计路径
(一)我国就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现有制度体系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讲,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见于如下法律规定:一、《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二、2007年央行公布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三、《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效力。上述法律规定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对债权质押和债权让与做出不同的规定。
(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路径设计
国外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采取意思主义的模式而我国采取登记生效的模式,并且在《物权法》中予以确定。这种登记生效主义并不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变动,因此其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设立的方式显属不当。从动产担保公示制度的功能的角度来讲,其作用不再是创设权利并彰显其归属,而是通过对交易信息的披露来决定优先受偿的顺序,所以应收账款公示制度的功能在于披露债权担保融资中应收账款债权上的权利负担,同时对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也有积极的帮助。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其对于上述价值的分析结论是持赞同态度的。所以,就我国现有的在制度设计来看,其规定与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金融实践不相符合。
首先,应当改变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的创立条件,借鉴国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债权让与的方式构造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登记的实质功能在于揭示风险和确立优先受偿顺序,因此应当以债权让与构造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制度,同时以理发的方式确认央行关于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其次,在公示信息的范围上应当扩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信息的范围,同时加大对公示信息的实质性披露而不仅仅是形式的披露。从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形式披露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的交易安全构成制度风险,银行在这种制度的风险之下产生金融危机是自然结果,只有坚实和透明信息披露机制才能一方面加快应收账款债权担保融资的便宜,另一方面对于交易安全也是一种保障,才能最终实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担保的有效实现。
最后,从民商分立的角度对应收账款与普通民事债权的二元划分对于解决《物权法》和《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冲突的划分具有实践意义。與大陆法系国家债权让与概念不同我国采取应收账款质押概念,其不同具有实践意义。应收账款质押是商事领域的概念,其随着融资金融领域的扩张,其概念外延有所扩展,该扩展最主要是迎合市场主体融资的需求。而传统民事债权其经济价值有限,并且债权人融资需求不高,因此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客体的范畴。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其主要规范的的对象是商事债权,并且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扩展,应收账款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因此以担保性债权转让模式构建起来的应收账款融资应当有《物权法》直接给规定,而一般性的民事债权应当由《合同法》来规范。
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一元化的债权融资模式,这种民商分立的二元化划分体系,更能适应商事债权融资担保的金融需求,这对于提高担保性债权融资的效率减少交易安全的风险实现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意义,同时对于民商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提供很好的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王乐兵.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J].法学杂志,2016(4).
[2]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7).
[3]陈福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7(7).
[4]高圣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构建及其评价[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5]赵万一,余文淼.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J].法学,2009(9).
作者简介:刘襄楠(198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吕利昆(1990-),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河北大学政法学学院,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