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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存在与否的判定问题是隐私侵权责任承担的关键所在。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Katz v.United States案中确立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在世界多个国家的适用已被证明是比较可行的隐私权的判定方法。我国隐私权司法实践在吸收、借鉴"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时应明确"私人事实"、"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利益平衡"四种隐私期待的客观判断要素,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及对他人隐私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