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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对公证书的复查申请,《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维持、撤销、更正、补正、重新出具公证书等五种复查处理方式.本文试从补正公证书的启动程序、申请资格、适用条件、规范性发展建议等角度进行分析,探讨补正公证书的规范性修改程序和要求以及补正公证书的发展前景和方向,供同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