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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以有效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中工资和其他费用的拖欠问题,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欠薪支付令制度。但近几年来由于欠薪支付令本身体系不统一,以及民事支付令固有的制度缺陷,欠薪支付令程序并未获得劳动者的实际认可。201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普通民事支付令的适用有了巨大的变化,其原有的制度缺陷已经为新的立法所更正,在这种背景下,劳动立法应当对欠薪支付令制度进行完善:其一,法律应当扩大劳动支付令的适用范围,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新《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