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bb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文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对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激励私人诉讼等方面完善私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损害赔偿制度
  一、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概述
  私人诉讼和公共执行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两大支柱,不能由公共权力来垄断其执行。若反垄断法的实施完全依赖公共执行,不仅对于公共权力机关负担过于沉重而无法实现,并且还可能会使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由此,反垄断私人诉讼作为公权力执行反垄断法的有力补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是指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赋予了私人主体参与反垄断法执行的权利,提供私人主体更为有效地利益救济渠道。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个人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仅在第50条对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虽然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但该条规定过于模糊、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调整私人诉讼的具体法律规则。私人主体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可能面临许多制度上的障碍,不利于私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也不利于私人诉讼与公共执行的协调配合以完成威慑垄断行为的目标。
  反垄断法关于私人诉讼的原则性规定与私人主体权利的切实享有和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在立法中应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制度、诉讼程序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私人受害者获得高效的救济渠道,真正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完善
  法律规定私人诉讼制度只是法律上可能的第一步,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推进,缺少激励机制和成功执行的可能性,私人原告就没有发动私人诉讼的积极性,私人诉讼制度就如同一个装饰花瓶,没有实质意义。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私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尤其应当针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特殊性作出与民事诉讼法不同的制度安排。
  (一)国外反垄断私人诉讼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借鉴
  美国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即以三倍损害赔偿为主的“金钱激励模式”。按照参议院豪尔的看法:“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提起诉讼的人认为,他们的执行努力是值得付出的。”其本身包含这样一个理念:“鼓励受到损害的私人当事人提起反托拉斯诉讼。”在美国立法者们看来,由政府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可能由于政府失灵等情形而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所以鼓励私人诉讼是极其有必要的。实践证明,美国的私人诉讼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发展中,可谓一枝独秀,相当发达。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为私人实施提供了激励机制,提高了潜在原告发动诉讼的可能。赔偿额越高,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诉讼大大增强了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了潜在违法者从事垄断行为的动力,违法行为的数量减少,同时也可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力度过高,一方面容易引起敲诈诉讼和骚扰诉讼,在一些反垄断诉讼中,尽管损害很少或者没有损害,原告仍然试图利用反垄断法获得三倍赔偿或掌握协商解决争议的主动权,提高协商解决的赔偿数额。并且会经常威慑有效的、有利于竞争的商业行为。如果公司认为存在私人诉讼的某种可能性,他们可能会选择放弃该行为,即使该行为事实上是有利于竞争的。受到三倍损害赔偿的激励,私人当事人可能滥用其诉权,过度执行反垄断法,增加法院的负担和导致过度的威慑,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其结果将导致经济上的无效率。另一方面竞争者可能基于不正当目的发动战略性诉讼,破坏有效的竞争。这种情况下,私人诉讼的原告往往是被告的竞争对手,即使他们的竞争对手没有违反反垄断法,他们也可以通过战略性诉讼来威慑和消灭正当渠道无法战胜的竞争对手。
  (二)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尽管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能带来过度威慑、滥诉等一系列导致经济上无效率的难题,但我们不能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夸大其可能存在的副作用。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只要制度设置得当,相关制度之间有效配合,其副作用是可以有效控制或避免的。
  我国应借鉴美国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充分认识其局限性的基础上,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领域构建与美国僵化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不同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富有一定的弹性,使其更好地适用于个案。即自由裁量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似乎并不符合我国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法理。但由于公共执行资源有限,由政府单独执行反垄断法不能提供足够的威慑,而惩罚性损害赔偿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提供了足够的威慑资源,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况且在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已经有大量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和《侵权责任法》中明知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的,均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垄断行为者,更重要的是威慑违法行为,预防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除非垄断大企业被查获时支付的成本高于其违法行为的边际收益,否则他们会肆无忌惮地从事垄断行为。正如波斯纳所言,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威慑可以间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从而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著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也早就提出,法律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威慑再犯。而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不足以激励私人提起诉讼,使私人诉讼实际上形同虚设。私人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
  当原告与被告是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时,原则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但如果法院感觉私人起诉的动机与公共利益不相符(如前述的敲诈诉讼、变相战略性诉讼等),或者原告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可能存在战略性诉讼的情况(由竞争者提起的私人反垄断法诉讼通常动机不良,他们可能试图通过反垄断法来达到减少竞争和保护自己利益的目标),即对有效竞争构成不利影响时,由法院在损害额以上、损害额三倍以下酌情进行自由裁量,这既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所得,又尽量减少了美国僵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弊端,使这种赔偿额度是有条件的、是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在过度威慑和威慑不足之间求得平衡。从而防范战略性诉讼和一些毫无意义的诉讼对经济的损害,在法庭正式审理和审理前对案件进行分类过滤,以保护公共利益。一方面可以惩罚违法行为从而矫正垄断大企业将来的行为,迫使企业遵守反垄断法。另一方面也是给予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激励。同时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来防止权力滥用的可能。
  四、结语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不仅提高了反垄断法执行的数量,而且部分承担了政府机关的执法成本,节省了公共资源,是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重视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尤其在我国目前行政效率低、行政垄断严重的情形下,私人诉讼更是具有极其宝贵的价值。完善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竞争文化,确保公共执行与私人诉讼协调共同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健康竞争环境才能够得以构建。
其他文献
图1-3是我们常见的马的形象。漫画的拟人画法就是把动物或物体按人的喜怒哀乐、行为举止去画,可以画读书、看报、吹打弹拉的,但要尽最符合你要画的动物或物体的特点,把不可能变为可能,如图4-13。你还可以画出更多拟人画法的马,希望全国的小朋友们也可以把你用拟人画法画的动物或物体寄给我们,我们会在漫画课堂栏目中选登发表的。
期刊
Abstract  As a kind of typical public law discrimination, 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brings violation to the citizens’ equal rights. Therefore, discrimination body’s legal liability shall be pursued
期刊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设立专章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为公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作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或者不起诉决定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文章从各地对刑事和解政策的探索运用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创新性规定,探讨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并提出了对在新刑诉法背景下,公诉机关刑事和解案件办案模式的
期刊
Abstract  Reasonable exercise of minor’s custody is of vital significant to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of the minors. In reality, due to failure of some guardians to fulfill the guardianship responsib
期刊
Abstract  Ever since the mid 1990s, the trial session at the people’s court has undergone a development from complete reliance on the sentence to a combination of mediation and sentence employed in pr
期刊
Abstract  As the decision makers of cases, judge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directly affects the outcome of the cases, and is related to th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ry. Some studies ha
期刊
[摘 要]民事审判职能正从以前单纯地处理民事纠纷向解决纠纷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这对审判机关筛选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一审已结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发现,目前村民涉诉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交村委证明作为证据逐渐成为常态。而司法实践中,村委出示证明的权限界限以及证明本身与证据形式的契合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村委会的性质职使其很难摆脱人情关系的束缚,
期刊
[摘 要]传统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 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①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监督的法。行政权的扩张是现代行政权利发展的重要特点。由于中西方文化、习惯的差异,特别是法律发展的历程的异同使中西方民众在认识行政权、探索行政法发展时走的是不同的两条路子(我们似乎是“速成”的),
期刊
【摘要】地理标志产品是我国农村中特色产品,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对我国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如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质量难以保障,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管理脱离基层,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营销不力等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关键词】地理标志;农村发展;现状;障碍  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于农产品,用以标示该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并且拥有由于这一区域的自然或人文因
期刊
Abstract  Nigerian women are being trafficked mostly for sexual exploitation to Italy and to other destinations including Belgium, France, Spain, Sweden the Netherlands and the former Czechoslovakia;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