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闻:6月21日上午,孟州市人大召开第四十次常委会,任命卫国胜、田丽洁、郝雅伟为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免去汤文胜、王荔、买银朋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6月21日)
无独有偶:7月15日上午,修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决定接受胡荣军、杨泽旗、马海威、袁观云、傅建顺等五名同志辞去修水县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以上辞职请求后,会议根据县政府代县长孙朝辉的提请,决定任命刘松、周杏连为修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7月15日)
从以上两则新闻消息本身来分析,笔者认为:一次任命两名以上政府副职,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一次免去三名副市长,不仅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同时也混淆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接受辞职”与“个别任免”的法律规定。
正常情况下,政府副职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只有在闭会期间的特殊情况下,人大常委会才依法拥有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所谓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是指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这里的“个别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权威解释:一次任免一人为宜,届内任免政府副职领导人的总职数也不宜超过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孟州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三位副市长和修水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两位副县长的做法,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严格意义上说,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
今年是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年,也是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年,人事提前布局调整在所难免。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把握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既要落实好党委的意图,又不能违法违规操作。
笔者认为,今后若遇到此类多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变动的情况,不能急于在人大常委会上一“任”了之。若临近人代会召开,或不影响政府正常工作,应等到人代会召开时安排依法选举;若离人代会召开尚有时日,副职不到位,政府工作难以运行,应提请及时召开人代会专门安排依法选举,也不可无限放大 “个别任免”一“任”了之。
法律规定政府副职离任有辞职、免职、撤职、罢免等处置形式,而辞职是政府副职正常工作变动的离任方式,免职、撤职、罢免都属于政府副职变动的非正常方式。“免职”似乎是职务变动的正常方式,比如说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离任就是采用免职方式,但这符合谁任命谁免职的对等任免原则。然而,政府副职不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的政府领导成员;因此,政府副职不能采取免职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涉嫌违法违纪未定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个别任免”,免去其政府副职的职务。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包括政府副职在内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正常情形下,政府副职离任应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辞职。
虽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也规定,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但一次免去三位副市长,显然不是“个别”, 也是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若三位副市长属于正常工作变动,不接受辞职而是免职,显然也混淆了政府副职“辞职”与“免职”的处置方式,更加有悖法律。
无独有偶:7月15日上午,修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决定接受胡荣军、杨泽旗、马海威、袁观云、傅建顺等五名同志辞去修水县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以上辞职请求后,会议根据县政府代县长孙朝辉的提请,决定任命刘松、周杏连为修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7月15日)
从以上两则新闻消息本身来分析,笔者认为:一次任命两名以上政府副职,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一次免去三名副市长,不仅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同时也混淆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接受辞职”与“个别任免”的法律规定。
正常情况下,政府副职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只有在闭会期间的特殊情况下,人大常委会才依法拥有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所谓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是指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这里的“个别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权威解释:一次任免一人为宜,届内任免政府副职领导人的总职数也不宜超过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孟州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三位副市长和修水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两位副县长的做法,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严格意义上说,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
今年是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年,也是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年,人事提前布局调整在所难免。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把握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既要落实好党委的意图,又不能违法违规操作。
笔者认为,今后若遇到此类多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变动的情况,不能急于在人大常委会上一“任”了之。若临近人代会召开,或不影响政府正常工作,应等到人代会召开时安排依法选举;若离人代会召开尚有时日,副职不到位,政府工作难以运行,应提请及时召开人代会专门安排依法选举,也不可无限放大 “个别任免”一“任”了之。
法律规定政府副职离任有辞职、免职、撤职、罢免等处置形式,而辞职是政府副职正常工作变动的离任方式,免职、撤职、罢免都属于政府副职变动的非正常方式。“免职”似乎是职务变动的正常方式,比如说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离任就是采用免职方式,但这符合谁任命谁免职的对等任免原则。然而,政府副职不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的政府领导成员;因此,政府副职不能采取免职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涉嫌违法违纪未定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个别任免”,免去其政府副职的职务。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包括政府副职在内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正常情形下,政府副职离任应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辞职。
虽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也规定,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但一次免去三位副市长,显然不是“个别”, 也是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若三位副市长属于正常工作变动,不接受辞职而是免职,显然也混淆了政府副职“辞职”与“免职”的处置方式,更加有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