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第338条以污染环境罪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现行环境犯罪体系存在环境立法观念偏颇、法益保护范围过窄以及刑罚力度不足三方面的缺陷。在我国环境问题依旧严重的今天,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刑法环境犯罪体系的重构已经势在必行,应当以刑法的规范观念为指导,以污染环境罪为基础建立我国体系化的环境刑法,同时根据社会危害性配置更加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