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遭拒 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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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与子女缺乏充分沟通
  郑州王先生今年65岁,几年前老伴去世,王先生的一儿一女皆在外地工作。2011年春天,朋友给王先生介绍张女士认识。张女士早年丧夫,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位老人彼此满意,自定婚期,准备于2012年国庆节领取结婚证。然而没想到,王先生的子女得知此事后在家里大闹,还跑到张女士家中闹,并威胁说:如果王先生坚持结婚,他们将和他划清界限,并拒绝赡养老人……
  调查发现,因缺乏与子女的充分沟通,一意孤行,导致与子女间的关系异常紧张者并不少见,有的致部分子女拒绝赡养,甚至引发诉讼。
  其实老人们的“固执”也自有道理。因为,老人再婚是其应有的权利,《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老年婚姻来说,各自家庭的意见以及两个家庭之间的意见往来都不可省略和小视,同样是幸福婚姻的基础。建议老人再婚前,尽量与子女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特别是将有关的财产事宜及内心想法和子女说透,以和为贵,尽可能取得儿女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为婚后纠纷埋下隐患。
  老人偏心析产不均遭拒
  陈老太今年73岁,老伴刚刚过世。2010年,陈老太生活不能自理,小女儿一直在身边服侍,陈老太决定将居住的一套房子赠给小女儿,期望靠她养老送终。由于此举并未与其他子女商量,首先引起儿子的不满,认为母亲太偏心了。陈老太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愿意给谁就给谁。接下来,儿子遂不再与老人来往。而小女儿得到房子一年后,种种表现也并不能让陈老太满意。2012年9月,陈老太想把房子要回来,重新分给其他子女,以获得赡养。目前,陈老太已委托相关律师起诉……
  目前,老人因财产分配不均导致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例较多。集中表现为老人因各种原因,生前将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赠与特定子女后,受赠子女未能很好满足老人要求,而其余子女又因未获得财产不愿尽赡养义务,致老人老无所养。
  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有些老人往往没有考虑到子女之间的相处,析产不均,令一些子女产生不满,认为谁多分了财产谁就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甚至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说,赡养老人是理所应当的,不论是否获得财产,分了多少财产,赡养父母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子女以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人,其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子女无权利要求老人如何分配。但是作为老人,不妨从儿女的角度考虑一下,从情理上说,大家往往都希望老人在分配家产时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子女。老人要注意权衡利益,在秉承公平的原则上可适当调整,考虑子女们的感受,并向子女解释清楚其中缘由。
  分别赡养协议不妥遭拒
  北京的老郭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近来老人正打官司,告两个儿子。原来,1989年,老郭与几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分别赡养协议”,约定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老二、老三赡养父亲。后来,老郭的老伴儿去世,负责赡养母亲的大儿子对父亲的拮据生活不闻不问,二儿子经济有限,只给少量生活费。老郭将老大、老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每月25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法庭上大儿子表示,按照协议,自己的赡养义务尽完了。二儿子表示拿不出那么多钱。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老大、老二每月分别支付150元生活费,并分别承担老人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一家人明明签订了“分别赡养协议”,法院为何仍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解释说,从法律意义上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签订了分别赡养协议,也并不能免除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法学人士称,分别赡养协议很容易使老年人和子女产生对抗情绪,或使原本存在的矛盾恶化和升级,建议老人最好不要和子女签订类似的协议。
  因矛盾不和关系不好遭拒
  老吴是位退休教师,在开封市区有房子,育有一儿两女。老吴夫妇最近两年身体不太好。2011年3月,老吴病发住院,两个女儿忙前忙后,儿子却毫不关心,更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老吴一气之下将儿子诉至法院。
  原来老吴是个性太强的人,三个孩子中,就儿子的薪水少,儿媳又下岗,对此,老吴并不没有帮儿子一把。但在背后,老吴将不少钱花在两个女儿和照顾孙子上。矛盾一步步激化,直至父子不相往来。
  法庭上,儿子说父亲有退休工资,能支付医疗费,称自己没能力赡养。2012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支付老吴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三分之一,同时承担今后直至老吴去世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对此,法官解释说,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未尽“义务”还有一种情形:个别老人在年轻时易婚离家,或者作为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等,待其年老后,子女往往拒绝赡养,导致老人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年老后,继子女应当进行赡养。但如果确实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子女自然也就没有赡养的义务。
  (责编: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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