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实施发垄断法的国际借鉴以及对我国推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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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私人实施对于反垄断法而言有何利弊,如何才能在激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同时,尽量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弊害,如何认识和处理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的价值冲突,本文围绕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主要方式——反垄断私人诉讼与私人监督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主要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总结,试图籍此揭示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一般模式和制度经验,克服中国反垄断法现行和可预期实施机制的缺陷,必须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同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私人监督
  关于“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这一术语的界定,学者观点可分为两种。这两种观点主要来源于美国的学者以及欧洲的学者。对于前者来说,他们是从广义上来理解这一术语,也就是由私营企业主在该垄断法的有关规则下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行为,比如说监督、诉讼等;而后者主要是从狭义上来理解这一术语,也就是指只要是私人企业家都可以有权利参与到该法则的实践活动中,而且倘使某一方面有违背这一法律的经营活动,那么私人企业家可以作为审判过程中的当事人。①不过,也有欧洲学者在美国学者主张的广义语境下使用该术语。
  一、国外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概述
  (一)美国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发垄断法的相关实践活动中,涉及到私人企业家都较为成熟,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在该部法律出台的背景中设立了倾向于私人企业家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旦由私人企业家提出诉讼要求,那么他们很可能在法律判决中取得胜算。其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有:第一,《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起到了惩罚和威慑反托拉斯违法行为的双重作用。第二,美国在出台反垄断法中涉及到了相当多的方面,然而,这种其中,涉及到集团诉讼机制则是该部法律的最为凸显的领域。藉此原告分担诉讼成本,直接促使私人反托拉斯诉讼大量增加。第三,证据公开制度给原告举证责任带来便利,极大提高胜诉几率。第四,为了配合该垄断法律的顺利实施,也出台了配套的法律,比如说《克莱顿法》,在这部法律中非常详尽的确定了涉及到某一方面在诉讼方面的规则,具体来说就是倘使提出诉讼的人在审判过程中获得胜利,那么该诉讼支出就将由败诉的一方来支付;相反,如果提出诉讼的人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获得胜利,那么被诉讼的一方无法要求该诉讼的支出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来支付。因此,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开出这一机制的确定对于提出诉讼的一方面相当便利,因此,提出诉讼的人在诉讼过程中很少会遇到风险,并且,该法律的出台也将对损失的弥补程度越发加重了。②
  (二)英国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司法实践
  上面我们讲述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这里我们将讲述英国在反垄断法方面的有关进展。英国是于1998年开始着手这个领域,并在这一年出台了以这一年命名的发垄断法,即《1998年竞争法案》,在该部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如何赔偿的力度,然而,不幸的,这部法律最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首肯,因此,无法在实践中发挥效用。五年后,也就是2003年,又出台了一部反垄断法,即《企业法案》,这部法律是对199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的继承和完善,因此,在这部法律中新增了许多规定,举其要端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首先,从全球各个国家来看,应该是率先将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的,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有关程序来提出诉讼。这种形式主要是指作为代表的有关组织必须在获得两个或者多于两个的对涉及到相同的触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问题提出诉讼,并要求其予以一定的补偿。③该起诉代表权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程度威慑,能够促使市场有序竞争。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鉴于当时英国的整个社会环境,因此,英国的司法部门在该领域还是获得了相应的进展,因此,由私人来提出有关的诉讼乃是处理该问题的最适应的对策。④其次,在这一年,英国的有关法律部门处理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也被称之为Provimi v.Aventis案,这个法律案件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关键的,因为它预示着英国法律机构的权力开始逐渐增大,并且,管辖的范围也逐渐增大,这种结果有非常积极的效果,即它可以妥善处理因各个国家的不同而可能带来的在流程上的麻烦。
  (三)德国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立法和司法实践
  上面讲述了美国和英国在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进展情况,这里我们将论述德国在这个领域的有关进展情况。1957年,德国就出台了反垄断的法律文件,这一文件也被称之为《反限制竞争法》,后来这部法律在实践活动中也得到后续的修改和完善,因此,截止到2005年7月1日,这部法律已经完善了七次,在第七次完善的时候,这部法律较之以往已经有了相当显著的变动,因此,这部法律进一步鼓励了对于私人之间的白热化竞争。先将其最后一次的变化概述如下:首先,经过第七次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在第33条新增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明确表示只要具备提出诉讼权利的,那么它所涉及到是全社会的人。这无疑扩大了私人实施者的范围。第二,修订后的德国竞争法的赔偿金额以企业违法所获得的利润为基准来计算,相较修订前按照德国《民法典》第249条计算来说,大大简化了损害赔偿计算。第三,这部法律在第33条也新增了一条规定,即新增了再进行审判之前,利息如何规定的机制,在这部法律中,它明确规定利息的计算时从侵犯开始实施的时候纳入计算的范围。因反垄断纠纷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因而利息往往数目巨大,这无疑威慑被告,鼓励原告起诉。第四,这种法律也新增了处理竞争的负责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是这些负责人在触犯法律的客观情况下对审判这一案件的法律部门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这一规定将使得提出诉讼的人在责任承担方面较之以往小了些,因此,也间接鼓励了这些人进一步的提出诉讼要求。
  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思考
  要想使得反垄断的美好愿景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就必须从两方面入手,即建立有关的法律条文,其次能建立保障这些法律条文落到实处的执法部门。对于前者,前面已有了很多的表述,这里主要将执法问题。对于该领域来说,即便有了尽善尽美的法律条文,然而如果这些法律条文无法落到实处,那么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⑤就我国来说,在该领域的实施中,总是过于注重采取用行政来落实这一法律条文,并且以国家有关强制机关来保障它的落实,因此,希望以这种方式来真正实现初衷,而没有将可操作性、可行性纳入衡量的范围,或者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没有将私人与国家联合落实这个法律条文的现实性纳入衡量的范围。⑥因此,在我国对该领域的处理方式上,过多的看重采用公共性方式来落实这一方面,而这种方式与国际上所通常采用的方式是背道而驰的。纵观在反垄断法方面比较成熟的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实践来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构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要采取平衡的方法
  在处理反垄断问题上,一般会有许多部门来加入进来,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尽管有很多部门,然而这些部门不是独立来处理,而是应该相互配合,协调运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处理这个问题必须统筹结合公共性有关部门与私人性的有关部门来齐心协力的落实相关的法律条文;其次,可以提倡采用私人方式来提出诉讼,但是必须要尽量规避一些私人来扭曲这些法律。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权衡之策。
  (二)构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对公正和效率关系要妥善处理
  对于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实施来说,它必须追求两大目标,那就是公平与办事速度。而这两大目标恰好也是处理反垄断法时必须考虑的目标。因此,在落实有关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公平就是一视同仁,没有谁有特权,办事速度就是在保证处理问题的质量上尽量追求办事的高效率。然而,这种美好的愿景在现实中也会碰壁,因此,它有时会出现只能追求两者中的某一者。从欧盟对这个问题处理方式上我们可以得知,其法律在出台上除了兼顾公平这一原则下,更多的是关注办事速度问题。
  (三)构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要结合我国实际
  在出台反垄断法的时候,也要综合考虑该国所固有的国情,因为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是该国特有的产物。如果拿美国来说,我们就可以明白,美国之所以如此提倡私人提出诉讼,主要是因为美国整个社会文化都比较喜好提出诉讼。⑦但是,我国不同,政府干预的方式是广泛存在的。有鉴于此,要想真正落实反垄断法,就必须认真考虑各国国情不同所产生了潜移默化的问题。对于我国来说,首先必须承认有很多国家在这些方面发展的比较成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们可以积极学习这些国家的成功心得,但我们也要明确任何一种措施都必须结合我国特有的情况,而不能完全照搬,否则,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三、总结
  综上所述,美国的经验在于从私人自身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私人实施的反垄断法。德国和英国虽然旧有的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制度都不甚发达,但经过不断改革,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开启了方便之门。因此,通过对上述国家经验的介绍,可以看出,颁布或修改法律为反垄断私人实施扫除实体和程序障碍是各国的共同选择。
  注 释:
  ①李俊峰.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②王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7.
  ③王晓晔.反垄断法立法热点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④兰磊.英文判例阅读详解[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161.
  ⑤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M].孙秋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13.
  ⑥徐昕.法律的私人执行[J].法学研究,2004(1)
  ⑦Walter K.Olson,The Litigation Explosion:What Happened When America Unleashed the Lawsuits,published by E.P.Dutton/Truman Talley books in 1991.
  参考文献:
  [1]王晓晔.反垄断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李俊峰.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王先林.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Clifford A.Jones,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 in the EU,UK and 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6]Daniel Klerman,Private Prosecution of crime in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Mimeo,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1997.
  [7][美]格伯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M].冯克利,魏志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8]李俊峰,张颖.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评论,2006(6).
  [9]赵万一,魏静.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框架[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10]徐昕.法律的私人执行[J].法学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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