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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金融控股公司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在拥有一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认清这些风险显得日益重要。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风险
1 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实质就是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形式,金融集团中的母公司通过对其子公司的控股权参与子公司运营管理,实现其战略目标。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把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2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融控股公司在实现混业经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可能因为其内部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网络关系、各项创新的金融业务,以及集团混业的性质滋生不良的内部交易,形成利益冲突,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且这种新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大的变异性,其不仅涵盖了原有的风险,而且是原有风险的组合和创新。
2.1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透明化程度低带来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经营多种业务,大都进行资产和业务跨行业组合,且结构组织复杂,这使得金融集团真实状况非常隐蔽,会造成以下情况。首先,真实资本不清。为实现集团快速膨胀和扩张的目的,集团成员之间彼此交叉投资。母公司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投资或者多次转移子公司资本,导致一笔资本在母子公司的报表中重复反映,造成资本总额不足,导致集团公司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较大风险。其次,负债状况不清。公司通过资本重复计算虚增企业规模,隐瞒了自身的财务结构,降低了融资门槛,并放大财务杠杆,使得其债务风险加大且难以判断。再次,暴险及亏损不清。由于母公司与旗下子公司所构成的组织结构复杂,银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保证、承兑及承诺等风险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子公司中,以规避监管机关对单一客户大额暴险(大额暴险,指银行对单一客户的暴险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一定比率,通常在授信的风险上有此种管制。)风险的管制。一旦银行发生亏损,集团可能会将银行的损失予以隐藏,使监管机关无法查觉,影响整体金融稳定。
2.2 金融控股集团内存在的复杂关联关系带来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关联交易多样化。在集团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之下,子公司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发展和创造了多种交易渠道和手段,交易更复杂,表现形式更多样。(1)集团各成员之间的资产买卖。集团成员之间,对于财产、生产设备,无形资产的交易,其可能以偏低或偏高的价格让售(租)或承受(租),以安排损益,或以高价购置其国外成员公司或其它关系企业的资产,藉以操纵控制集团各成员利润,并规避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以达最有利于集团整体的利益。(2)集团各成员之间取得保证、贷款或其它担保承诺。公司提供资产作为关系企业借款抵押或以母公司信用进行背书保证,并非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业务往来是需要,母公司将因所提供质押资产或信用保证金额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将会大幅增加母公司的财务风险,并减低母公司的财务借贷能力,不利于母公司本业经营与扩充。(3)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指关系企业间相互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不为收费或收费金额比一般水平偏低或偏高时,这些都属于非常规的交易。例如:集团成员间以支付高额的“财务顾问费”、“业务指导费”等名义变相移转所得,或关系企业相互间,对资金调拨、借贷往来,不为收取利息,或收取较低或支付较高的利息或巧以佣金收入、佣金支出等名目,变相支付利息,或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专利权或技术报酬金或分配股息红利,以佣金支出的方式处理,均属集团内公司间的相互交易异常之行为,其大都属于操纵市场的股价或规避税负而使其净利高估或低列,妨害市场交易秩序及公平。
2.3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扩张中另一常用的手段是大规模并购或收购。那些被并购的公司,虽然大多处于集团产业链的上下游或关联地位,与集团公司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但都是架构独立和完整的法人实体,有各自的利益主张,融合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集团中原有的子公司也要以各自所在行业的规则去经营,希望按照市场分配原则分享最大收益。这样,集团与子公司在经营目标、价值判断、利益分配等问题上的分歧就必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商业银行向购买其承销证券的公司提供非正常用途的贷款、证券公司将未售出的证券抛售给其管理下的客户的信托账户等等。一个金融集团如果其业务性质单纯,其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较小,但一般金融集团的业务范围均相当广泛,其发生利益冲突的危险性也相对提高,因为在安排各金融业务的发展时,难免顾此失彼,或以其中一方的利益为优先,而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对于金融集团成员相互间之利益冲突的情况可分为:(1)集团不同成员营业项目相同时,其对于市场占有率的相互竞争,即处于对立冲突。(2)集团成员业务移转,一项业务由集团一成员移转至另一成员,接受这项业务的成员仅增加额外成本却无额外获利时属利益冲突。例如:证券承销部门与银行部门间利益冲突:银行为使证券部门所承销的证券业务成功,透过低利息贷款给第三者(客户)的方式,藉以拉抬证券部门所承销证券的价格,使市场投资人错估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3)当集团成员间控制为从属关系,导致受控制公司的营业决策,不是依市场竞争机制所为,而且有时并非选择最具效率与效能的决策,造成其违反市场竞争原则。(4)集团成员间行销、网络、技术、文化及观念的差异也容易使成员因彼此的利益产生冲突。
2.4 金融控股公司各个子公司之间风险传递所带来的新风险
传染性风险是金融集团特殊风险之一,因为金融机构的营运系建立于社会大众的信心之上,如果集团某一成员发生问题,会认为集团整体发生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集团之信心,信心不足可能引发一连串的挤兑,甚至导致整个集团之经营危机。其产生的原因有二:其一,为集团中某一成员发生亏损,将减少整个集团用以支持其它业务之资本。其二,则为社会大众对集团成员间相互往来或业务关联之认知不清,故集团某部分出现问题,可能连带影响市场对整个集团的其它部分均失去信心,而断绝其资金来源,引发流动性危机,甚至因而破产。
因此,为避免集团内资本的双重运用及集团内部的担保品不足的借贷行为,扩散成整个集团的经营危机,如何建立集团中成员间之资金区隔规定,即“资金防火墙”,将是其重点,藉以规范整个集团的借贷行为及风险相互承受问题。
2.5 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经济势力与政治势力的集中带来的风险
金融机构本身资金雄厚已,若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达到跨业经营的金融组合,形成金融集团,极易引起经济势力过度集中,衍生妨碍公司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结构,甚至产生违反国家利益之情形。并且有可能透过支配顾客关系及经济资源的控制,进而垄断当地市场与操纵整个政治生态,作有利于己的解释,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导致市场欠缺足够竞争机制以致无法发挥市场力量,进而造成经济体系之僵化,消费者权益势将大受影响。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奉献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认清上述这些风险,对我国金融控股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这不仅可以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有意识的规避这些风险;也为金融监管部门基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有的放矢的制订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防范风险扩大给予借鉴。
参考文献
[1]韩塬.关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建议[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4).
[2]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
[3]孟庆亮. 试论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监管[J].江苏广播电视大學学报,2005,(01).
[4]祝平衡,消磊.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法制建设刍议[J].河南教育学学报,2005,24(1).
[5]张志柏. 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考察和研究[J].当代财经,2001,(05).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风险
1 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实质就是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形式,金融集团中的母公司通过对其子公司的控股权参与子公司运营管理,实现其战略目标。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把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2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融控股公司在实现混业经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可能因为其内部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网络关系、各项创新的金融业务,以及集团混业的性质滋生不良的内部交易,形成利益冲突,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且这种新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大的变异性,其不仅涵盖了原有的风险,而且是原有风险的组合和创新。
2.1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透明化程度低带来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经营多种业务,大都进行资产和业务跨行业组合,且结构组织复杂,这使得金融集团真实状况非常隐蔽,会造成以下情况。首先,真实资本不清。为实现集团快速膨胀和扩张的目的,集团成员之间彼此交叉投资。母公司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投资或者多次转移子公司资本,导致一笔资本在母子公司的报表中重复反映,造成资本总额不足,导致集团公司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较大风险。其次,负债状况不清。公司通过资本重复计算虚增企业规模,隐瞒了自身的财务结构,降低了融资门槛,并放大财务杠杆,使得其债务风险加大且难以判断。再次,暴险及亏损不清。由于母公司与旗下子公司所构成的组织结构复杂,银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保证、承兑及承诺等风险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子公司中,以规避监管机关对单一客户大额暴险(大额暴险,指银行对单一客户的暴险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一定比率,通常在授信的风险上有此种管制。)风险的管制。一旦银行发生亏损,集团可能会将银行的损失予以隐藏,使监管机关无法查觉,影响整体金融稳定。
2.2 金融控股集团内存在的复杂关联关系带来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关联交易多样化。在集团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之下,子公司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发展和创造了多种交易渠道和手段,交易更复杂,表现形式更多样。(1)集团各成员之间的资产买卖。集团成员之间,对于财产、生产设备,无形资产的交易,其可能以偏低或偏高的价格让售(租)或承受(租),以安排损益,或以高价购置其国外成员公司或其它关系企业的资产,藉以操纵控制集团各成员利润,并规避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以达最有利于集团整体的利益。(2)集团各成员之间取得保证、贷款或其它担保承诺。公司提供资产作为关系企业借款抵押或以母公司信用进行背书保证,并非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业务往来是需要,母公司将因所提供质押资产或信用保证金额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将会大幅增加母公司的财务风险,并减低母公司的财务借贷能力,不利于母公司本业经营与扩充。(3)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指关系企业间相互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不为收费或收费金额比一般水平偏低或偏高时,这些都属于非常规的交易。例如:集团成员间以支付高额的“财务顾问费”、“业务指导费”等名义变相移转所得,或关系企业相互间,对资金调拨、借贷往来,不为收取利息,或收取较低或支付较高的利息或巧以佣金收入、佣金支出等名目,变相支付利息,或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专利权或技术报酬金或分配股息红利,以佣金支出的方式处理,均属集团内公司间的相互交易异常之行为,其大都属于操纵市场的股价或规避税负而使其净利高估或低列,妨害市场交易秩序及公平。
2.3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扩张中另一常用的手段是大规模并购或收购。那些被并购的公司,虽然大多处于集团产业链的上下游或关联地位,与集团公司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但都是架构独立和完整的法人实体,有各自的利益主张,融合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集团中原有的子公司也要以各自所在行业的规则去经营,希望按照市场分配原则分享最大收益。这样,集团与子公司在经营目标、价值判断、利益分配等问题上的分歧就必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商业银行向购买其承销证券的公司提供非正常用途的贷款、证券公司将未售出的证券抛售给其管理下的客户的信托账户等等。一个金融集团如果其业务性质单纯,其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较小,但一般金融集团的业务范围均相当广泛,其发生利益冲突的危险性也相对提高,因为在安排各金融业务的发展时,难免顾此失彼,或以其中一方的利益为优先,而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对于金融集团成员相互间之利益冲突的情况可分为:(1)集团不同成员营业项目相同时,其对于市场占有率的相互竞争,即处于对立冲突。(2)集团成员业务移转,一项业务由集团一成员移转至另一成员,接受这项业务的成员仅增加额外成本却无额外获利时属利益冲突。例如:证券承销部门与银行部门间利益冲突:银行为使证券部门所承销的证券业务成功,透过低利息贷款给第三者(客户)的方式,藉以拉抬证券部门所承销证券的价格,使市场投资人错估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3)当集团成员间控制为从属关系,导致受控制公司的营业决策,不是依市场竞争机制所为,而且有时并非选择最具效率与效能的决策,造成其违反市场竞争原则。(4)集团成员间行销、网络、技术、文化及观念的差异也容易使成员因彼此的利益产生冲突。
2.4 金融控股公司各个子公司之间风险传递所带来的新风险
传染性风险是金融集团特殊风险之一,因为金融机构的营运系建立于社会大众的信心之上,如果集团某一成员发生问题,会认为集团整体发生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集团之信心,信心不足可能引发一连串的挤兑,甚至导致整个集团之经营危机。其产生的原因有二:其一,为集团中某一成员发生亏损,将减少整个集团用以支持其它业务之资本。其二,则为社会大众对集团成员间相互往来或业务关联之认知不清,故集团某部分出现问题,可能连带影响市场对整个集团的其它部分均失去信心,而断绝其资金来源,引发流动性危机,甚至因而破产。
因此,为避免集团内资本的双重运用及集团内部的担保品不足的借贷行为,扩散成整个集团的经营危机,如何建立集团中成员间之资金区隔规定,即“资金防火墙”,将是其重点,藉以规范整个集团的借贷行为及风险相互承受问题。
2.5 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经济势力与政治势力的集中带来的风险
金融机构本身资金雄厚已,若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达到跨业经营的金融组合,形成金融集团,极易引起经济势力过度集中,衍生妨碍公司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结构,甚至产生违反国家利益之情形。并且有可能透过支配顾客关系及经济资源的控制,进而垄断当地市场与操纵整个政治生态,作有利于己的解释,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导致市场欠缺足够竞争机制以致无法发挥市场力量,进而造成经济体系之僵化,消费者权益势将大受影响。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奉献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认清上述这些风险,对我国金融控股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这不仅可以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有意识的规避这些风险;也为金融监管部门基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有的放矢的制订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防范风险扩大给予借鉴。
参考文献
[1]韩塬.关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建议[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4).
[2]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
[3]孟庆亮. 试论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监管[J].江苏广播电视大學学报,2005,(01).
[4]祝平衡,消磊.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法制建设刍议[J].河南教育学学报,2005,24(1).
[5]张志柏. 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考察和研究[J].当代财经,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