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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邮件问题不单是政府、安全服务商或是其他企业可独立完成的事务,既然是公害,就需要所有用户积极参与防范、打击。
互联网络是无国界的信息系统,它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互联网络的发展中,总会出现一些难预料的问题,垃圾电子邮件(非法电子邮件)就是这样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垃圾电子邮件往往在世界畅行无阻,某一国解决不好,就会成为垃圾邮件的发源地,进而造成世界性的网络堵塞或瘫痪。互联网络的跨国界特点,决定了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依靠多国的努力。
Bill Gates曾经预测2006年垃圾邮件会消失,然而他错了。至2006年4月份的报告显示,互联网中70%以上的邮件属于包含各种商业小广告、色情内容、计算机病毒等的垃圾邮件。
2006年在德国汉堡举行的欧洲计算机反病毒研究会议上,John Aycock以及來自Calgary大学的Nathan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垃圾邮件如何绕过形形色色的过滤器(其中包含微软大力推行的防止垃圾邮件的发件人ID验证SPF框架)并且如何成功欺骗那些对处理可疑垃圾邮件有丰富经验的IT人员的论文。
新一代的垃圾邮件“傀儡”能够实时监控受感染机器上的每一封邮件活动,然后记录地址并自动伪造邮件转发至相关联的其它邮件地址。因此,今后收到的垃圾邮件很有可能来自我们的同学、家人、同事甚至各种朋友(只要你曾经和他们发生过邮件往来并被垃圾邮件记录),甚至我们惊奇的发现发件人缩写也是他们的姓名。因此我们丝毫不会怀疑邮件地址的真实性而点击其中的链接或者打开相应的附件。
这一点丝毫不出人意料,垃圾邮件确实越发猖狂。一方面,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一样,早已成为用户的基本配置,这说明公众对网络化、信息化的依赖程度加深;另一面,垃圾邮件一对多的模式将导致灾难性的“多米诺”骨牌反应,极大地增加了企业、个人用户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坍塌的可能性。
借用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 Act of 2003”,已通过)在SEC.4中的表述,“垃圾邮件已经成为行为人向个人和商业计算机系统散布色情、欺诈信息、传播病毒、蠕虫和木马的可选方式,司法部应当使用现有的所有执法工具调查和追诉利用垃圾邮件进行犯罪的行为人,包括U.S.C Title 18中规定的欺诈、滥用、猥亵、儿童色情等内容”。
从《反垃圾邮件法》中的“所有执法工具”表述可以看出美国司法部必须全力以赴的履行垃圾邮件打击职责。在垃圾邮件问题上,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管理措施,无论是监管部门协同作战,还是行业自律,都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认识,就是要将垃圾邮件问题上升为“公害”法律问题处理。
传统法律上的“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对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公害”是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概念。对公害防治的典型法例就是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丰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公害是工业化发展的伴随物,同样,垃圾邮件也是信息化进程中的衍生品。公害防治的法律思想,实质上包涵了运用技术手段监控、检测公害危害,运用管理措施评估、实施防治策略和方法,运用法律威慑并作为侵害的强制性惩罚。
认识到垃圾邮件的公害性,破灭了我们指望垃圾邮件短期内消失的不切实际的幻想,却也可以指导我们建立从事前积极预防,到事中及时跟进,再到事后应急响应的全面防护体系,在法律责任配置上,能够按照“公平”、“能力”和“机会”的原则,合理、有效的分配垃圾邮件制造者、邮件服务商、企业和个人用户之间的责任/义务。垃圾邮件问题不单是政府、安全服务商或是其他企业独立完成的事务,既然是公害,就需要所有用户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必须强调每个参与者均对信息安全负有责任(Everyone is responsible)。
对付垃圾邮件问题,也许要做的就是“全民皆兵”。
互联网络是无国界的信息系统,它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互联网络的发展中,总会出现一些难预料的问题,垃圾电子邮件(非法电子邮件)就是这样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垃圾电子邮件往往在世界畅行无阻,某一国解决不好,就会成为垃圾邮件的发源地,进而造成世界性的网络堵塞或瘫痪。互联网络的跨国界特点,决定了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依靠多国的努力。
Bill Gates曾经预测2006年垃圾邮件会消失,然而他错了。至2006年4月份的报告显示,互联网中70%以上的邮件属于包含各种商业小广告、色情内容、计算机病毒等的垃圾邮件。
2006年在德国汉堡举行的欧洲计算机反病毒研究会议上,John Aycock以及來自Calgary大学的Nathan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垃圾邮件如何绕过形形色色的过滤器(其中包含微软大力推行的防止垃圾邮件的发件人ID验证SPF框架)并且如何成功欺骗那些对处理可疑垃圾邮件有丰富经验的IT人员的论文。
新一代的垃圾邮件“傀儡”能够实时监控受感染机器上的每一封邮件活动,然后记录地址并自动伪造邮件转发至相关联的其它邮件地址。因此,今后收到的垃圾邮件很有可能来自我们的同学、家人、同事甚至各种朋友(只要你曾经和他们发生过邮件往来并被垃圾邮件记录),甚至我们惊奇的发现发件人缩写也是他们的姓名。因此我们丝毫不会怀疑邮件地址的真实性而点击其中的链接或者打开相应的附件。
这一点丝毫不出人意料,垃圾邮件确实越发猖狂。一方面,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一样,早已成为用户的基本配置,这说明公众对网络化、信息化的依赖程度加深;另一面,垃圾邮件一对多的模式将导致灾难性的“多米诺”骨牌反应,极大地增加了企业、个人用户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坍塌的可能性。
借用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 Act of 2003”,已通过)在SEC.4中的表述,“垃圾邮件已经成为行为人向个人和商业计算机系统散布色情、欺诈信息、传播病毒、蠕虫和木马的可选方式,司法部应当使用现有的所有执法工具调查和追诉利用垃圾邮件进行犯罪的行为人,包括U.S.C Title 18中规定的欺诈、滥用、猥亵、儿童色情等内容”。
从《反垃圾邮件法》中的“所有执法工具”表述可以看出美国司法部必须全力以赴的履行垃圾邮件打击职责。在垃圾邮件问题上,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管理措施,无论是监管部门协同作战,还是行业自律,都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认识,就是要将垃圾邮件问题上升为“公害”法律问题处理。
传统法律上的“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对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公害”是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概念。对公害防治的典型法例就是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丰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公害是工业化发展的伴随物,同样,垃圾邮件也是信息化进程中的衍生品。公害防治的法律思想,实质上包涵了运用技术手段监控、检测公害危害,运用管理措施评估、实施防治策略和方法,运用法律威慑并作为侵害的强制性惩罚。
认识到垃圾邮件的公害性,破灭了我们指望垃圾邮件短期内消失的不切实际的幻想,却也可以指导我们建立从事前积极预防,到事中及时跟进,再到事后应急响应的全面防护体系,在法律责任配置上,能够按照“公平”、“能力”和“机会”的原则,合理、有效的分配垃圾邮件制造者、邮件服务商、企业和个人用户之间的责任/义务。垃圾邮件问题不单是政府、安全服务商或是其他企业独立完成的事务,既然是公害,就需要所有用户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必须强调每个参与者均对信息安全负有责任(Everyone is responsible)。
对付垃圾邮件问题,也许要做的就是“全民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