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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决之,裁判时应适用:……(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若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列举了国际法的渊源,那么,"一般法律规则"是第一次列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本文除了肯定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之外,还将其与国际习惯法进行比较分析,以证明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与国际习惯法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