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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现代行政民主的发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行政主体积极灵活地对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作出反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在行政处罚中应积极倡导协商与和解。将协商与和解理念引入行政裁量中,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人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积极展开对话、交流、协商与沟通,力求以和平、高效方式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达成法定目标,此举符合行政处罚法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