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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陶家行政之外的社会公行政已被纳入到行政法的规范范畴。在我国,当人们突出重视构建公民社会以及社会组织对抗行政权力的外部作用时,社会组织的内部效应却被忽略。公民社会组织的内部效应不仅推动社会公行政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是推动行政模式由单方权力行政向参与式行政、合作治理行政转变的内在力量,是公民社会组织行政法进阶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