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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