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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生育不再是婚姻家庭的主要职能,生育技术的进步给人类提供了多样化的生育方式可供选择,生育就由种族繁衍的义务变成个人的权利.虽然女性因为自身的生理特点与生育的联系依然紧密,但男子作为生育的主体,也应该享有生育的权利.笔者试图从分析生育权的性质入手,就生育权的行使、生育权的侵犯与救济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