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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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坚持“职教性、地方性、高教性”的办学定位,以产教融合、特色办学作为学校发展的基本思路,对我院“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建设进行研究。从“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建设的必要性、基本内容、构建思路等方面对导师工程建设进行阐述。
  [关 键 词] 产教融合;客座教授;导师制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01-0036-0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指出“产教”融合、特色办学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提出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
  我院坚持“职教性、地方性、高教性”的办学定位,立足台州、面向全省、为加速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面向基层、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2011年,为深化产学合作,学校开始启动“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截止2015年年底,学校已分三批聘请了共77名客座教授,151名客座导师。
  一、“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建设内容
  “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百名教授”是指聘请当地有声望、有贡献、有权威的企业家、行业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学校充分利用客座教授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与客座教授单位的合作,例如,邀请客座教授参与学校产教融合工作的顶层设计;共同制定相关人才培养方案;共建校企合作、校地合作项目;共同拓展校内外实训基地以及共同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等工作。深入推进学校与企业的产教融合工作,提升学校在区域经济中的影响力,从而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部分的“千名导师”则指聘请当地龙头企业一线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技能骨干为学校的客座导师,对学生的实训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引领。学校关注领班人才的培养,领班人才的实现需要理论知识的储备,更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企业导师是学生在企业实训时的师傅,通过企业师傅的指导,学生在实训时可以迅速了解相关的岗位需求,适应相关的企业文化,明确自己的职业路径,从而使自身成为技术技能型领班人才的奋斗目标变得更加清晰。
  二、“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百名教授、千名導师”工程是学校利用区域经济优势推进产教融合的一项举措,也是对学校常规性产学工作的有力补充。产教融合的“产”是指区域经济中产业、行业、企业的生产事务,“教”则指高职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工作。学校通过“百名教授、千名导师”这项工程将“产教”融合的两端即“产”与“教”紧密联系起来,在有优势的区域经济发展中探索可为高职院校发展所用的着力点,通过该着力点深入推进高职院校与区域支柱企业的合作与共赢,形成良性循环,共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三、“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建设的思路
  (一)客座教授、客座导师资格的确认
  “客座教授”与“客座导师”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两者的人选首先是各自行业中有影响力、业务突出、具备职业素质的专家与行家。客座教授与客座导师的具体受众有所不同,前者的对象可以是相关专业的全体学生,也可以是不同专业但同一学校的全体学生。后者面对的学生范围比较小,可能是一届实训学生中的一个小组或是几个小组,但其人选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高度的职业素养。其次,两者的人选必须具备不断学习与创新的能力。最后,两者的人选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参与到学校的产教融合工作中。
  客座教授的特性是其人选应该是区域经济中有声望、有影响力、有贡献的企业家、行业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其侧重点应该是企业家、行业专家与学者。客座导师的特性是其人选应该是企业一线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技能骨干。如果把客座教授的人选比成一个单位金字塔的塔顶,那么客座导师的人选则是金字塔的中间部分。因此,客座教授资格的确认应该由学校的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而客座导师的资格则可以由各二级学校自主确认。
  (二)“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的构建
  “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在学校已有几年时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该工程的构建不应仅仅局限于相关聘书的颁发或是个别讲座的开设,学校应该对该工程有足够的重视,将客座教授进校园工作、客座教授与客座导师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双向化、常态化,积极探索一切有利于产教融合、推动学校发展进步的机会。
  1.客座教授“进校园”
  根据客座教授类型的不同,安排讲授不同主题的客座教授“进校园”活动。企业家型的客座教授可以为学生开设相关创新与创业、企业家精神与职业培养发展的讲座,为学生提供直接与企业家对话和互动的机会,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榜样的热情,尽早意识到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以及创新与创业的重要性。
  行业专家型的客座教授可以开设相关行业发展及走向、行业技术研发以及行业专业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的讲座,学生可以通过讲座,直观地感受到自己所学专业与将来行业发展的关系,明确努力方向,加强自身能力素质建设。学者型的客座教授可以为学生开设相关的专业讲座或是通识教育讲座,提高学生对学习本专业的热情或是人文素养。
  政府官员型的客座教授则可以向学生介绍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动向,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政策倾向性,填补学生对区域经济发展认知方面的盲区。
  2.客座教授座谈会
  学校应该将客座教授座谈会常态化,定期邀请客座教授来校参加座谈会,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产教融合工作。座谈会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多样化,可以是与学校决策层在学校顶层设计方面的座谈,可以是与二级学校在相关专业共建方面的座谈,也可以是与二级学校相关教研室在具体课程实训实习方面的座谈。座谈会的目的是通过客座教授的视角,了解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对技能技术性人才与学校产教融合工作的最新要求,有针对性地调整并改进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产教融合项目的市场导向。   3.客座教授单位调研
  客座教授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每个客座教授身后都有一个单位的支撑。这个单位可以是企业,可以是行业协会,可以是另外一所高职或高校,也可以是政府职能部门或科研机构。学校在把客座教授请进校园的同时,也应该鼓励学校的决策层、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走出去,走进客座教授单位进行调研,推进与客座教授的双向互动。
  通过调研,全面了解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人才规格的新要求、新标准,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课程新专业;第一时间掌握区域经济中支柱产业发展的新动向,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调整提供重要依据;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新机遇,拓展并完善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校企合作项目的落地。
  4.现代学徒制试点
  学校可以依托客座教授单位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在客座教授单位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
  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可以加强学校与客座教授单位的合作,加深客座教授单位对学校的了解。校企双方可以对现代学徒制模式进行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将相关的经验进行梳理和借鉴,为今后现代学徒制的广泛开展做好相关准备。
  5.客座导师交流会
  与客座教授相比,客座导师是学校“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的中坚力量。客座导师的人选是来自企业一线的管理人员及技术技能骨干,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
  客座导师是学生到企业实训后的第一位企业师傅,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客座导师也是企业文化的践行者。客座导师对学生的工作热情和职业选择会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利用好学校的客座导师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的一个专业经常会有几家不同的实训单位,一个实训单位也会有几个不同的客座导师,因此可以通过客座导师交流会的形式将相同相似专业的客座导师邀请到学校,进行专业专技上的交流以及对学校相关实训工作的指导,从而增强客座导师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及时发现学校实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企业层面协同学校有效地解决问题,改善实训条件,调整实训方案。
  (三)“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的制度保障
  “百名教授、千名导师”工程的双向化、常态化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障该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1.规范聘任要求,健全聘任制度
  學校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校应该协同合作,明确客座教授、客座导师聘任的资格与条件、人选的推荐流程、聘任流程以及为学校服务的年限,健全客座教授、客座导师的聘任制度,减少聘任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2.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
  客座教授与客座导师是对学校自身师资力量的有力补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的责任与义务,最大可能地将客座教授与客座导师需要承担的工作量化,保证相关的产教融合工作与学生实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争取专项财务经费,提供工程物质保障
  客座教授与客座导师都是各个行业的专家行家在我校的兼职,他们要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付出时间与精力,介绍分享他们的经验。如果学校可以为这项工程争取专项经费,则为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4.畅通沟通渠道,听取意见建议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校应保持与客座教授、客座导师的紧密联系,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动态与发展。在产教融合项目的合作和学生实训工作的开展中,学校应与客座教授、客座导师就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积极听取客座教授、客座导师的意见与建议,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学校决策层与相关部门,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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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耿铖,单艳华.如何切实发挥高校附属医院客座教授的作用[J].人力资源管理,2013(6):230.
  [3]李丹丹.新经济形势下法务专家校园客座教授制度构建:以“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3(32):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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