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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下午,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751,下称创维)前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在香港区域法院被判串谋盗窃上市公司资金、串谋欺诈上市公司等罪名成立。其胞弟、创维数码前执行董事黄培升,也同样被判罪名成立。
判决后,法庭取消了两人早先的保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法庭将在7月13日再度开庭,听取律师为二人辩护,并由法官量刑。
众多创维中高层管理人员一早便赶到位于湾仔的香港区域法院,听取了对黄宏生的宣判。包括黄宏生在内的很多人均佩戴创维数码的胸针出庭。在黄宏生兄弟被收押之前,众人纷纷上前同二人握手告别。有人在宣判后表示“心情沉重”。
5000万港币去向
49岁的黄宏生被控于2001年1月至6月间,串谋其母罗玉英,从创维数码全资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账户中盗窃公司50万港元。
另外,黄宏生兄弟被控于2000年11月至2004年10月间,与罗玉英及王鹏串谋,以“佣金”名义分别窃取上市公司资金221万港元和4838万港元。
法官简仕勋在判词中认定,上述三项罪名成立。除了总计超过5000万港元的串谋盗窃罪名,黄宏生兄弟还被裁定串谋欺诈上市公司罪名成立。
本案自今年1月19日正式开始审理。本来计划在15日内审结的案子,因控辩双方向法庭讲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令陈述和盘问的时间成倍增加,审讯旷日持久。
根据指控,黄宏生曾代表创维与王鹏签订服务合同,聘王为公司顾问,向其支付彩色显像管采购额的1%作为佣金;另外还以每股0.336港元的价格,将创维数码股票期权2500万股批给王鹏,分四年行使,每次可行权625万股。但实际上,从2000年底开始,罗玉英操作王鹏在证券经纪行的账户,先后三次行权1875万股,将收入据为己有。
由此,王鹏成为本案关键人物。无论黄氏兄弟以“咨询费”、“佣金”名义开出的支票,还是划出的2500万股期权,受益人都是王鹏。不过,作为控方的特赦证人,王鹏始终没有在法庭上露面,只是提交了三份书面证词。
证词中,王鹏承认自己仅有中学学历,在黄宏生之母罗玉英的房地产公司工作,帮助罗收取房租。在罗授意下,王鹏签署了同创维的顾问合同,开立了本案资金转移所需要的香港、澳门的银行账户,以及香港证券经纪行的交易账户,并签下空白支票。
但王鹏强调,对于罗玉英母子调度上述账户资金的情况,他并不知情。
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对资金流向并无异议,也均承认创维同王鹏签订了服务合同,聘请王鹏作为公司顾问。但实际上王鹏并未担任顾问工作,无能力亦无财力操作期权交易,也根本无权获得佣金和期权。在控方举证并传召证人之后,法官判定创维案表面证据成立。
其后,黄宏生在其辩护律师的引导下,供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熊猫电子)前董事长陈祥兴及其助手翟勇才是真正的顾问,王鹏只是陈、翟二人的代理,佣金和期权全部给了陈、翟二人;并提交陈祥兴写给自己的书信,以及聘书、彩管采购记录等作为证据。
一番供词,完全颠覆了香港律政司检控官之前对案情的陈述,坊间传说形势一度有利于黄宏生。6月16日,黄宏生雇请的有“廉署克星”之称的事务律师林炳昌,因在另一案中被认定犯有“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判刑四年,愈使此案扑朔迷离。
“英雄救创维”故事
面对法庭,黄宏生讲述了一个“完整的故事”:早在1987年,他就与陈祥兴相识。当时熊猫电子在广东东莞成立了一家合资电视机厂,股东之一是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黄宏生当时任该公司华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1988年,黄宏生赴港创业,成立创维,从电子器件代理发展为电视机制造商。一次,陈祥兴到香港,受黄之邀参观了创维。随后,熊猫电子与创维展开合作,并派出退休的工程师帮助创维提高产品质量。创维所产电视机贴上“熊猫”品牌,由熊猫电子负责销售。行内人称,创维就是“小熊猫”。
时至1999年3月,陈祥兴从熊猫电子退休。2000年4月,创维在香港上市。黄宏生希望将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遂邀陈祥兴担任创维顾问。
上市当年,因公司职业经理人陆华强与黄宏生反目成仇而出走,并带走150余名销售骨干,令创维遭受重创。同时,国内彩色显像管供应商对创维供货不力。黄宏生称,在内忧外患夹击之下,当时的创维多亏陈祥兴帮助解决了彩管货源,得以绝路逢生。
同时,黄宏生与陈祥兴开始讨论待遇问题。
按照辩方的解释,陈祥兴退休前担任熊猫集团董事长,并曾获“全国首届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其档案挂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陈退休后担任其他公司顾问的行为虽不违法,但与中共组织生活的原则不符。而同时,翟勇也不愿以其自身名义签署与创维的顾问合同,认为这会给“顾问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于是,陈、翟二人在罗玉英的帮助下找到了王鹏,担任二人的代理,并由王鹏于2000年11月代陈、翟二人与创维签署了顾问合同。
证据致命伤
陈祥兴、翟勇二人曾先后出庭作证。二人供称,2001年1月11日,他们曾在深圳咨询过当地一名律师,后者认为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以确认王鹏同他们的代理关系。
于是在1月11日当天,罗玉英与翟勇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写明罗对陈、翟二人的收入有保管权,同时罗应负责为陈、翟二人找一个可靠的代理。
签约当天,罗玉英还交给翟勇50万港元现金,其中40万元交付陈祥兴,10万元付给翟勇,算是结清了之前陈、翟二人为创维进行公关活动的开支。
但法官认为,陈、翟二人上述证词的逻辑明显违背事实:所谓代理协议直到2001年1月11日方才签署,而王鹏早在2000年11月已同创维签下顾问合同。
此外,上述咨询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的时间也成为辩方的一处“硬伤”。陈祥兴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01年1月11日陈祥兴身在美国,直至1月15日才返回中国内地。
“王鹏到底是不是陈祥兴和翟勇的代理人?”本案法官简仕勋在花了几个小时理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将案件的关键归结在这一点上。
简仕勋在判词中说,虽然黄宏生兄弟没有前科,但法院不予接受其提供的证词:
首先,对于顾问身份保密的问题,法官认为没有必要。陈祥兴退休后,可以自由选择为谁服务;创维本身是香港上市公司,为创维工作光明正大,无需保密。而翟勇本身已是成功的商人,自己开设两间工厂,没有时间为创维全职工作。
法官同时指出,创维作为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陈、翟二人收取公司上千万元佣金以及股票期权,类似情况必须作公开披露。而创维仅有与王鹏签署的聘用合同,并无任何聘用陈、翟的人事记录,令人无法相信辩方所言。
法官指出,王鹏与创维的合同中注明,合同中的权利不可转移,但王鹏在签署合同时完全不知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何在。由辩方提供的由罗玉英与翟勇补签的所谓“代理合同”,也仅仅是一系列伪造文件中的一份。王鹏作为陈、翟二人代理一事并不成立。
此外,辩方曾经向法庭提交多封书信,信件始自2000年5月31日。信中反映出陈祥兴与黄宏生的交往过程,以及陈为创维提出有关发展建议的内容。
但法官最终未予采信辩方提供的一系列书信和其他文件,认为这些文件均为“新近伪造”。
法官认定,陈祥兴、黄宏生当时同在一幢大楼内办公,如果陈有重要建议或意见,二人完全可面谈或打电话。且黄宏生从未写过回信,更没有必要将信保留五年之久。
最关键的是,法官发现了信件的致命伤:这些信件连同信封一起保存,信件内容显示写于2000年至2001年间,但印在信封上的生产日期却是2002年。
至此,黄宏生兄弟讲述的“英雄救创维”故事,被法官完全否定。
判决后,法庭取消了两人早先的保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法庭将在7月13日再度开庭,听取律师为二人辩护,并由法官量刑。
众多创维中高层管理人员一早便赶到位于湾仔的香港区域法院,听取了对黄宏生的宣判。包括黄宏生在内的很多人均佩戴创维数码的胸针出庭。在黄宏生兄弟被收押之前,众人纷纷上前同二人握手告别。有人在宣判后表示“心情沉重”。
5000万港币去向
49岁的黄宏生被控于2001年1月至6月间,串谋其母罗玉英,从创维数码全资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账户中盗窃公司50万港元。
另外,黄宏生兄弟被控于2000年11月至2004年10月间,与罗玉英及王鹏串谋,以“佣金”名义分别窃取上市公司资金221万港元和4838万港元。
法官简仕勋在判词中认定,上述三项罪名成立。除了总计超过5000万港元的串谋盗窃罪名,黄宏生兄弟还被裁定串谋欺诈上市公司罪名成立。
本案自今年1月19日正式开始审理。本来计划在15日内审结的案子,因控辩双方向法庭讲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令陈述和盘问的时间成倍增加,审讯旷日持久。
根据指控,黄宏生曾代表创维与王鹏签订服务合同,聘王为公司顾问,向其支付彩色显像管采购额的1%作为佣金;另外还以每股0.336港元的价格,将创维数码股票期权2500万股批给王鹏,分四年行使,每次可行权625万股。但实际上,从2000年底开始,罗玉英操作王鹏在证券经纪行的账户,先后三次行权1875万股,将收入据为己有。
由此,王鹏成为本案关键人物。无论黄氏兄弟以“咨询费”、“佣金”名义开出的支票,还是划出的2500万股期权,受益人都是王鹏。不过,作为控方的特赦证人,王鹏始终没有在法庭上露面,只是提交了三份书面证词。
证词中,王鹏承认自己仅有中学学历,在黄宏生之母罗玉英的房地产公司工作,帮助罗收取房租。在罗授意下,王鹏签署了同创维的顾问合同,开立了本案资金转移所需要的香港、澳门的银行账户,以及香港证券经纪行的交易账户,并签下空白支票。
但王鹏强调,对于罗玉英母子调度上述账户资金的情况,他并不知情。
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对资金流向并无异议,也均承认创维同王鹏签订了服务合同,聘请王鹏作为公司顾问。但实际上王鹏并未担任顾问工作,无能力亦无财力操作期权交易,也根本无权获得佣金和期权。在控方举证并传召证人之后,法官判定创维案表面证据成立。
其后,黄宏生在其辩护律师的引导下,供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熊猫电子)前董事长陈祥兴及其助手翟勇才是真正的顾问,王鹏只是陈、翟二人的代理,佣金和期权全部给了陈、翟二人;并提交陈祥兴写给自己的书信,以及聘书、彩管采购记录等作为证据。
一番供词,完全颠覆了香港律政司检控官之前对案情的陈述,坊间传说形势一度有利于黄宏生。6月16日,黄宏生雇请的有“廉署克星”之称的事务律师林炳昌,因在另一案中被认定犯有“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判刑四年,愈使此案扑朔迷离。
“英雄救创维”故事
面对法庭,黄宏生讲述了一个“完整的故事”:早在1987年,他就与陈祥兴相识。当时熊猫电子在广东东莞成立了一家合资电视机厂,股东之一是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黄宏生当时任该公司华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1988年,黄宏生赴港创业,成立创维,从电子器件代理发展为电视机制造商。一次,陈祥兴到香港,受黄之邀参观了创维。随后,熊猫电子与创维展开合作,并派出退休的工程师帮助创维提高产品质量。创维所产电视机贴上“熊猫”品牌,由熊猫电子负责销售。行内人称,创维就是“小熊猫”。
时至1999年3月,陈祥兴从熊猫电子退休。2000年4月,创维在香港上市。黄宏生希望将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遂邀陈祥兴担任创维顾问。
上市当年,因公司职业经理人陆华强与黄宏生反目成仇而出走,并带走150余名销售骨干,令创维遭受重创。同时,国内彩色显像管供应商对创维供货不力。黄宏生称,在内忧外患夹击之下,当时的创维多亏陈祥兴帮助解决了彩管货源,得以绝路逢生。
同时,黄宏生与陈祥兴开始讨论待遇问题。
按照辩方的解释,陈祥兴退休前担任熊猫集团董事长,并曾获“全国首届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其档案挂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陈退休后担任其他公司顾问的行为虽不违法,但与中共组织生活的原则不符。而同时,翟勇也不愿以其自身名义签署与创维的顾问合同,认为这会给“顾问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于是,陈、翟二人在罗玉英的帮助下找到了王鹏,担任二人的代理,并由王鹏于2000年11月代陈、翟二人与创维签署了顾问合同。
证据致命伤
陈祥兴、翟勇二人曾先后出庭作证。二人供称,2001年1月11日,他们曾在深圳咨询过当地一名律师,后者认为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以确认王鹏同他们的代理关系。
于是在1月11日当天,罗玉英与翟勇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写明罗对陈、翟二人的收入有保管权,同时罗应负责为陈、翟二人找一个可靠的代理。
签约当天,罗玉英还交给翟勇50万港元现金,其中40万元交付陈祥兴,10万元付给翟勇,算是结清了之前陈、翟二人为创维进行公关活动的开支。
但法官认为,陈、翟二人上述证词的逻辑明显违背事实:所谓代理协议直到2001年1月11日方才签署,而王鹏早在2000年11月已同创维签下顾问合同。
此外,上述咨询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的时间也成为辩方的一处“硬伤”。陈祥兴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01年1月11日陈祥兴身在美国,直至1月15日才返回中国内地。
“王鹏到底是不是陈祥兴和翟勇的代理人?”本案法官简仕勋在花了几个小时理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将案件的关键归结在这一点上。
简仕勋在判词中说,虽然黄宏生兄弟没有前科,但法院不予接受其提供的证词:
首先,对于顾问身份保密的问题,法官认为没有必要。陈祥兴退休后,可以自由选择为谁服务;创维本身是香港上市公司,为创维工作光明正大,无需保密。而翟勇本身已是成功的商人,自己开设两间工厂,没有时间为创维全职工作。
法官同时指出,创维作为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陈、翟二人收取公司上千万元佣金以及股票期权,类似情况必须作公开披露。而创维仅有与王鹏签署的聘用合同,并无任何聘用陈、翟的人事记录,令人无法相信辩方所言。
法官指出,王鹏与创维的合同中注明,合同中的权利不可转移,但王鹏在签署合同时完全不知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何在。由辩方提供的由罗玉英与翟勇补签的所谓“代理合同”,也仅仅是一系列伪造文件中的一份。王鹏作为陈、翟二人代理一事并不成立。
此外,辩方曾经向法庭提交多封书信,信件始自2000年5月31日。信中反映出陈祥兴与黄宏生的交往过程,以及陈为创维提出有关发展建议的内容。
但法官最终未予采信辩方提供的一系列书信和其他文件,认为这些文件均为“新近伪造”。
法官认定,陈祥兴、黄宏生当时同在一幢大楼内办公,如果陈有重要建议或意见,二人完全可面谈或打电话。且黄宏生从未写过回信,更没有必要将信保留五年之久。
最关键的是,法官发现了信件的致命伤:这些信件连同信封一起保存,信件内容显示写于2000年至2001年间,但印在信封上的生产日期却是2002年。
至此,黄宏生兄弟讲述的“英雄救创维”故事,被法官完全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