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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或即将失去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补偿的根据在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体系,即由所有权及其派生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但由于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误解及法律的错位规定,农民得到的实际补偿无论从相对量,还是绝对量都是微不足道的,这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造成了土地的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