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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或多或少地开展调解工作.由于法律的限制,大多数调解成功的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在实务中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立法和实践的严重背离使我们不得不对"公权不可处分"理论提出质疑.本文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该理论进行了分析和反驳,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奠定基础,并对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