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21年1月,美国前国务卿蓬佩奥在下台前最后一天上演反华“末日疯狂”,悍然污蔑中国在新疆搞所谓“灭绝种族”。
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最为严重、危害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公认的“罪中之罪”,不仅严重侵犯人权,甚至威胁国际和平和安全。认定灭绝种族罪有极为严苛的法律、证据和程序标准,一经认定,将会产生严重政治和法律后果,因此该罪名不能被用作信口开河、恶意栽赃的政治标签。蓬佩奥之流罔顾事实和法律给中国扣“灭绝种族”的帽子,是极为恶毒的政治挑衅,是对国际法的严重玷污,也是对历史上灭绝种族罪受害者的公然亵渎。
“灭绝种族”概念的诞生与二战密切相关。当时,波兰法学家拉斐尔·莱姆金在纳粹大屠杀中失去了亲人,1944年其在《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历数德国纳粹的罪行,创造了“灭绝种族”一词,用来形容“对一个民族或一个种族团体的毁灭”。“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起诉书中援用了“灭绝种族”,用来描述德国纳粹实施摧毁民族和种族群体的政策,特别是对欧洲犹太人的大屠杀。
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各国从“二战”的惨祸中痛定思痛,一致同意将灭绝种族定为国际法禁止的罪行。1946年12月11日,聯大通过决议,指出灭绝种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为文明世界所不容,授权起草惩治灭绝种族罪行的公约。1948年12月,联大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以及各国预防和惩治该项犯罪的义务。公约序言指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这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国际人权条约。在短短两年时间里,一项政治共识被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彰显了国际社会对灭绝种族罪行的痛恶,以及超越政治和意识形态差异、根除这种暴行的决心。
公约生效以来,国际社会从守护正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高度,重视追究灭绝种族罪行的责任。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决议设立了相关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起诉和审判有关地区发生的包括灭绝种族在内的严重国际犯罪。国际法院也受理了多起与违反公约有关的案件。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将灭绝种族罪纳入管辖范围,并先后审理了多起案件,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族向来有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饱受西方列强杀戮蹂躏之苦,对世界上其他民族遭受的暴行感同身受,坚决反对灭绝种族等罪行。“二战”期间,中国人民为在欧洲面临迫害的犹太难民提供“生命签证”和庇护所,这一义举至今仍为人们所铭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3年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支持惩治灭绝种族等严重国际犯罪,支持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在有关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和运作中,中国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著名的法学家李浩培教授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首届法官,王铁崖教授和刘大群先生也相继出任该法庭法官。虽然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但自始至终积极参加成立法院的规约谈判,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努力推动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是指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而实施的暴行,包括杀害其成员;使其成员遭受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这是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它为认定这一犯罪设定了极高的门槛。
首先,在客观方面,必须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公约规定的有关行为。这是认定灭绝种族罪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行为的证明有极高的标准,相关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国际法院在有关判决中指出,考虑到灭绝种族指控的严重性,有关要素必须要求“高程度的证明”和“完全地肯定”。
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有“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的特定意图,这是认定灭绝种族罪的关键要素。有关国际法庭认为,即便是“种族清洗”这样严重的暴行,也只有在具备“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的特定意图时才可能构成灭绝种族罪。对特定意图的认定必须是具体和明确无误的。国际法院的判例认为,尽管“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的意图可以从一些事实和情况中加以推断,但只有当这是“唯一可能”的结论时,推断才有效。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习惯国际法和有关案例,一旦认定存在灭绝种族犯罪,责任人应受刑事处罚,相关国家可能会承担国家责任,并在政治和道义上面临谴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种族关系也会受到深远影响。因此,对灭绝种族罪的认定需要经过权威、严格的法律程序,要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公约规定,灭绝种族罪案件要么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管辖,要么由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公约诞生以来,主要的灭绝种族案例大多是由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成立的特别法庭认定的,个别国家法院也审理过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灭绝种族案件。除此以外,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资格和权力随意认定别国犯有“灭绝种族罪”。
在蓬佩奥等西方政客、郑国恩等伪学者以及少数西方媒体的眼里,灭绝种族罪没有一丝一毫法律上的严肃性,完全是可以任意操弄的反华政治工具。他们恶意捏造网罗所谓“事实”,污蔑中国在新疆搞“灭绝种族”。他们拼凑的所谓“事实”完全基于虚假的所谓“内部文件”、“受害人陈述”和来源不明的信息,甚至是对中国官方政策、文件和数据的断章取义和歪曲篡改。他们的谎言根本掩盖不了事实真相。
所谓“灭绝种族”是对中国民族政策的污蔑。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法律,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最为严重、危害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公认的“罪中之罪”,不仅严重侵犯人权,甚至威胁国际和平和安全。认定灭绝种族罪有极为严苛的法律、证据和程序标准,一经认定,将会产生严重政治和法律后果,因此该罪名不能被用作信口开河、恶意栽赃的政治标签。蓬佩奥之流罔顾事实和法律给中国扣“灭绝种族”的帽子,是极为恶毒的政治挑衅,是对国际法的严重玷污,也是对历史上灭绝种族罪受害者的公然亵渎。
灭绝种族罪是公认的严重国际罪行
“灭绝种族”概念的诞生与二战密切相关。当时,波兰法学家拉斐尔·莱姆金在纳粹大屠杀中失去了亲人,1944年其在《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历数德国纳粹的罪行,创造了“灭绝种族”一词,用来形容“对一个民族或一个种族团体的毁灭”。“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起诉书中援用了“灭绝种族”,用来描述德国纳粹实施摧毁民族和种族群体的政策,特别是对欧洲犹太人的大屠杀。
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各国从“二战”的惨祸中痛定思痛,一致同意将灭绝种族定为国际法禁止的罪行。1946年12月11日,聯大通过决议,指出灭绝种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为文明世界所不容,授权起草惩治灭绝种族罪行的公约。1948年12月,联大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以及各国预防和惩治该项犯罪的义务。公约序言指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这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国际人权条约。在短短两年时间里,一项政治共识被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彰显了国际社会对灭绝种族罪行的痛恶,以及超越政治和意识形态差异、根除这种暴行的决心。
公约生效以来,国际社会从守护正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高度,重视追究灭绝种族罪行的责任。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决议设立了相关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起诉和审判有关地区发生的包括灭绝种族在内的严重国际犯罪。国际法院也受理了多起与违反公约有关的案件。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将灭绝种族罪纳入管辖范围,并先后审理了多起案件,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一贯支持惩治灭绝种族罪行
中华民族向来有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饱受西方列强杀戮蹂躏之苦,对世界上其他民族遭受的暴行感同身受,坚决反对灭绝种族等罪行。“二战”期间,中国人民为在欧洲面临迫害的犹太难民提供“生命签证”和庇护所,这一义举至今仍为人们所铭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3年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支持惩治灭绝种族等严重国际犯罪,支持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在有关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和运作中,中国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著名的法学家李浩培教授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首届法官,王铁崖教授和刘大群先生也相继出任该法庭法官。虽然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但自始至终积极参加成立法院的规约谈判,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努力推动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刑事法院。
灭绝种族罪在国际法上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是指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而实施的暴行,包括杀害其成员;使其成员遭受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这是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它为认定这一犯罪设定了极高的门槛。
首先,在客观方面,必须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公约规定的有关行为。这是认定灭绝种族罪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行为的证明有极高的标准,相关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国际法院在有关判决中指出,考虑到灭绝种族指控的严重性,有关要素必须要求“高程度的证明”和“完全地肯定”。
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有“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的特定意图,这是认定灭绝种族罪的关键要素。有关国际法庭认为,即便是“种族清洗”这样严重的暴行,也只有在具备“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的特定意图时才可能构成灭绝种族罪。对特定意图的认定必须是具体和明确无误的。国际法院的判例认为,尽管“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的意图可以从一些事实和情况中加以推断,但只有当这是“唯一可能”的结论时,推断才有效。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习惯国际法和有关案例,一旦认定存在灭绝种族犯罪,责任人应受刑事处罚,相关国家可能会承担国家责任,并在政治和道义上面临谴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种族关系也会受到深远影响。因此,对灭绝种族罪的认定需要经过权威、严格的法律程序,要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公约规定,灭绝种族罪案件要么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管辖,要么由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公约诞生以来,主要的灭绝种族案例大多是由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成立的特别法庭认定的,个别国家法院也审理过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灭绝种族案件。除此以外,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资格和权力随意认定别国犯有“灭绝种族罪”。
中国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灭绝种族”
在蓬佩奥等西方政客、郑国恩等伪学者以及少数西方媒体的眼里,灭绝种族罪没有一丝一毫法律上的严肃性,完全是可以任意操弄的反华政治工具。他们恶意捏造网罗所谓“事实”,污蔑中国在新疆搞“灭绝种族”。他们拼凑的所谓“事实”完全基于虚假的所谓“内部文件”、“受害人陈述”和来源不明的信息,甚至是对中国官方政策、文件和数据的断章取义和歪曲篡改。他们的谎言根本掩盖不了事实真相。
所谓“灭绝种族”是对中国民族政策的污蔑。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法律,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