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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的虚假信息民事责任,《证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有相应规定,形成了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和普通法民事责任体系。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而当投资人无法依据《证券法》等特别法请求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虚假信息民事责任时,就可以考虑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寻找合适的请求权法律基础,请求披露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